几年前的一天傍晚,天下小雨刚淋湿路面,我十分谨慎的驾驶着满载乘客的客车在行经一丁字路口时,一辆电瓶车“嗖”的从与我相向而行的大货车尾部串出来从我车的前面并入我行驶的道路,我躲闪不及并立即制动,但还是给他撞了上去并推着电瓶车滑行了四五米,好在我车速不快,骑电瓶车者只是一支腿的胫骨软组织挤裂伤,医疗费花了三千多元。
在事故解决时,交警先明确说我没有一点责任,并对骑电瓶车者进行了批评。但随后交警给我做思想工作说,人家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买不了保险,属于弱势群体,为了保护弱势群体,你客车买了保险你担点责任吧。起初我说我既然没有责任我为什么要承担责任,交警见我不愿担责,就又说不愿担责就按程序处理,把客车送车检站进行性能检测,如检测出车辆有问题有就会有责。我的天,有新车上线性能检测都过不了关何况我一个旧车,没办法,只得同意承担责任。交警见我同意了,就开始下责任认定书,当写到医疗费用时见只有三千多元钱,就又对说我,干脆让我好人做到底,让我承担全责,三千多元钱保险公司报了帐后我出不了多少钱。我“稀里糊涂”在责任认定书上签了字后,什么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续医费等费用七算八算差点弄上了万。
这个小小的交通事故,一点没有责任的我方,就因为是买了保险的机动车,为了“保护弱势群体”承担了全责,支付了此次交通事故近万元的全部损失,而本应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驾驶电瓶车的一方,去除了医疗费用后还喜滋滋抱回几大千回家,这种处理结果,只是警醒了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交通事故出不得!!!而对于“弱势群体”起不到应有的警醒作用,而是贯出了一个臭毛病:就不遵守交通法规,机动车司机你敢把我怎样?撞了我你就得赔钱,我就不信你敢不让我们“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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