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新闻,标题吸人眼球,“男子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另一乘客将其一脚踢飞”。乍看之下很是解气,“重庆公交惨案”在前,还如此不长记性,真是踢人的有理,挨踢的活该!可打开视频看看,事情远不是以为的那样!
争执的男子 飞腿踢人男子确实在和司机口角,但既不激烈,更没有肢体冲突,而且在男子结束争吵准备返回车厢时,一乘客暴起飞脚将其踢倒。关于此网友意见也是两级分化,有赞乘客见义勇为的,有认为其方式过当的。
所以我们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即“在什么情况下乘客可以飞腿伤人”?
“重庆公交惨案”后,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中对“乘客打司机”“乘客打乘客”“司机打乘客”各种情形都作了规定,我们重点提一下“乘客打司机”:
乘客打司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同时还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法律所禁止的是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主要以暴力行为为主,尽管与司机争吵同样属于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但其情节要显然不同于暴力干涉,所以要视其危害程度斟酌处理。普通的争吵本可以言语相劝,却非要施之以暴力,未免轻重不分,甚至有假正当防卫之名恶意伤人的嫌疑。
在我国《刑法》(刑事领域)和《侵权责任法》(民事领域)中对“正当防卫”都有规定,这说明我国法律鼓励“正当防卫”(尽管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较为严苛),但“正当防卫”的手也要视情节轻重而定。关于视频中乘客的“飞脚伤人”行为,我认为其超过了必要限度,甚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有故意伤人之嫌。至于为什么伤人?可能是他没耐心听不得男子罗嗦吧。
法律规定向来笼统,毕竟生活千姿百态,哪能事事细致?但法律背后的立法思想却可以揣度。孙子推崇“上谋伐交”“不战而屈人之兵”,可见言语可以化解暴力,而且常有四两拨千斤之效。但社会浮躁,“见义勇为”在媒体的解读之下,也渐渐被简单定义为以暴制暴。这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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