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活着有什么罪过?”这是电影《我不是药神》中,购买仿冒抗癌药的老太太在公安局里对办案的刑警曹斌说的一句话,也是这部电影中给我印象最深刻的一句话。《我不是药神》在近日以来,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讨论,就我个人来说,我也认为这是一部极有深度的电影,不同于近些年来徐峥给人的喜剧形象,这次,徐峥讨论的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
这部电影之所以能引起热议,在我看来,有两点原因。一是探讨了我国医药体系,众所周知,医药体系和“看病难”一直是民生领域的重要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有切肤之痛的问题。二是情与法的冲突,这是触及每个老百姓最朴素价值观的一个问题,并且这部电影的创作也是来源于真实案件的改编,因此更是具有探讨性。因此,这部电影的大火实在是情理之中。
回到电影本身,它讲的是一个什么样的故事呢?简单来说,就是一群白血病病人因为承担不起价格高昂的正版抗癌药,于是从徐峥扮演的印度神油老板那购买走私的具有相同药效的印度仿冒抗癌药,因而被公安局查获的故事。而这个故事中处于冲突中心的,无疑就是神油店老板程勇。对于这个人物,徐峥塑造的非常的真实。他从来不是一个光辉伟大的人,只是一个存在于你我他之间最最普通的小老百姓,他婚姻不顺,离异,有个孩子,前妻再嫁以后还想带孩子出国;事业也不顺,神油店惨淡经营,连房租都付不起。这样一个不折不扣的小人物,甚至说在常人眼中只是个生活的失败者,但是他却并不缺乏良知和底线,他知道走私、销售假药是犯罪,但是他的底线或者说说服他自己的理由是假药具有相同的药效,正是这一理由,让程勇有了一种献身救人的错觉,让他暂时忘却了对犯罪的恐惧。在老父亲手术费的压力下以及这一理由的安慰下,程勇开始了他的卖药之路。然而在老父亲的手术完成、卖药面临暴露时,对法律的敬畏让他悬崖勒马,果断将进药渠道交给了真正的假药贩子张长林,这个时候的程勇同样是一个真实的人,对于牢狱之灾的恐惧和金钱压力的消失,让他选择了收手,当然还有一个理由是,药还是会继续卖,虽然会贵点。这同样是个安慰自己的理由,这个时候,人性的自私表现的很充分,程勇有家有口,出于自保而收手,而大群的白血病病人却因此要承受本来就不便宜的仿冒药的价格上涨,当程勇宣布收手的消息得到的却是白血病病人和原本的伙伴的不理解。我认为,如果因为白血病病人的利益而强迫程勇继续卖药,这对于程勇而言是否是公平的呢?或者说为了白血病病人的利益就强迫程勇牺牲自己,强迫一个本来给他们带来活着的希望的人牺牲自己,这难道是道德吗?难道不是农夫与蛇吗?尽管这个农夫不是那么单纯,当然这只是一种无声的强迫。当然这时候的程勇依旧是个小人物,他的形象并不光辉。一年后,程勇凭借卖药的钱开了一家纺织厂,经营良好,成为了一个成功人士。而他的老伙计吕受益却也到了生死边缘。由于张长林的出逃,仿冒药的销售因而中断,大批白血病病人因此无药可吃。在目睹了老伙计的惨状后,程勇升起了恻隐之心,于是再次前往印度买药,但是吕受益没等到他的药就自杀了。这件事给了程勇巨大的触动,促使了程勇根本上的转变,让他对白血病病人的处境感同身受,升起佛家的大慈悲心、儒家的济世情怀。他放弃了原本安定的生活,继续卖药,这在常人来说是不合情理的,包括曹斌。生活中尽管每个人都歌颂伟大的献身精神,或者说伟大的人格,但是在常人眼中,或者说放在自己身上,那就是一种傻。可是在这一刻程勇不再是以前的程勇,他不再仅仅是他孩子的父亲、他父亲的儿子,更是一个“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药神”!他开始平价卖出走私的仿冒药,不再顾忌暴露的危险而将药卖到外省,甚至在药厂停产后倒贴钱继续卖药,这个时候的程勇,就像是一根拼命燃烧自己的蜡烛,不顾及任何东西,只为发光!这一刻,程勇与白血病病人之间不再参杂任何利益,有的只是一种大爱,一种割肉喂鹰的大爱。这样做的结果是程勇在黄毛舍命维护后依旧在卖药时被抓,而这时,程勇牵挂的却是病人有没有拿着药逃脱,程勇不再是那个为了两瓶药追着黄毛打的程勇了。被逮捕的程勇最终被判刑五年。

整部电影来说,贯穿始终的是情与法的冲突,最明显的表现就在于公安局局长和曹斌的态度上。一方面是执法的责任,一方面是白血病病人生存的希望,曹斌也从开始的不以为然到后来的两难。上级法大于情的要求,白血病人“想活着有什么罪过?”的质问,让曹斌不得不去逃避。但随着程勇的被抓,这个问题终究是回到了法律本身。本剧最终,程勇被判销售假药罪,获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在电影中,一直有个问题,就是到底什么是假药?是以药效判定吗?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也规定了假药的标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所以,从法律上说,公安局长的执法没有任何问题,程勇销售的的确是假药,但是是有相同药效的“假药”。因此有相同药效的“假药”就成了情与法的冲突,法在于是假药,情在于有相同药效。依法它是假药必须打击,依情它是能救人命的救命药,是要执法还是要救命?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但是这样的法律真的是恶法吗?这样的法并不是恶法,维护市场药品秩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这样的法怎么会是恶法?我认为至少这两条法律并没有问题,有问题的只是医药体系的其他环节,是医药体系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才导致了这样的问题,社会是复杂的,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只能惩罚违法犯罪者,规范个人行为和社会秩序,但是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发生的根源,或者说不能单靠法律来解决,如果我们真的仅仅依靠法律,那么才是真的对这个社会所有人的无情。这让我不由想起了一个著名的伦理学实验“电车难题”,电影的选择就有些类似这样的问题,是维护医药秩序还是救这一部分白血病人?程勇面对这样的问题,法律同样也面对这样的问题。可是无论选择救哪一方,我认为都无可厚非,或者说都是惨剧。那么我们能做的是什么?当然是避免这样血淋淋的抉择。这才是我们真的该去思考的问题。而电影中,程勇出狱后,仿冒格列宁成为了医保药正是这种解决根源的办法,才是真正的救人。而就程勇个人而言我认为他获刑五年并不冤枉,因为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的是“有偿提供”,而程勇最初卖药的确也是谋取了暴利,他应该为这一行为负责,法律判处他五年徒刑,是让他为这一行为负责,评价的只是这一部分犯罪行为,而不包括后来的贴钱卖药。因此从这一点来说,法院的判决是罪刑相适应的,是兼顾情与法的,当然五年有期徒刑重不重,这个只是电影,不能要求它真的与司法实践完全相适应,毕竟这是电影而不是法院判决。
“想活着有什么罪过?”,想活着当然没有罪过!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但是如果为了自己可以活着,就去侵犯别人的权利,甚至是生命,那么这不能说没有罪过吧?换位思考对方想活着又有什么罪过?我们需要明白,活着只是结果,而活着的过程和手段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在意的。我们要有尊严的活着,每个人都有尊严的活着,这不仅是我们个人的追求同样也是整个国家的追求,或许现在的中国还有很多问题,但是追求的本身不正是解决问题吗?
靖琤
2018年7月2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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