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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避一个坑,少纳一些税(增值税之一)

多避一个坑,少纳一些税(增值税之一)

作者: 周学税文 | 来源:发表于2019-04-28 06:21 被阅读11次

每年4月是我国的税收宣传月,今年的时间扩大到了4月1日至5月20日。

今年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减税降费”是一项自上而下推动的普惠性政策,通过这些政策纳税人能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其实,在税收法律制度的条文中,还隐藏着许多大大小小的“坑”,成功避开这些坑,也能降低纳税人的税费负担。

一、打折

按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但,如果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或者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举例:

A企业的一批货不含增值税的售价为100万元,给买家B企业打了八折,也就是只收80万元。如果将销售额100万元、折扣额20万元分别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80万元征收增值税。

但如果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或者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就要按照原价100万元征收增值税。仅此一项,A企业就要多缴税(100-80)✖️13%=2.6万元。

二、买赠

商业活动中,销售方还有可能采取“买够多少赠多少”的促销方式。

仍然以上文中的销售活动为例。B企业买了80万元的货物,达到A企业设定的赠送标准,A企业赠送给B企业20万元的货物。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B企业按照80万元付款,但A企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为100万元。

三、销售折扣

根据销售合同,B企业先拿到了货,再在一定期限内向A企业支付。为尽快回笼资金,A企业可能会在合同中约定适当的销售折扣,比如,2/10、1/20、N/30(10天内付款,优惠2%;20天内付款,优惠1%,30天内付款,没有优惠)。

假如在B企业拿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额100万元、折扣额20万元分别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如果B企业在10天内付款,就会有80✖️2%=1.6万元的优惠,这1.6万元优惠被称为销售折扣。根据税法规定,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当按照全部销售额80万缴纳增值税。

A企业实际收到的货款减少了,但却需要按照较高的销售额纳税。

如果B企业是老客户,且信誉较好,可考虑直接将销售折扣改为进一步的商业折扣。可在合同中将金额降低到78.4万元(相当于又给了2%的折扣),同时约定,如果B企业超过10天付款,需支付18080元违约金(含2080元增值税)。

经过以上调整,在B企业10天内付款的情况下,A企业可少缴增值税16000✖️13%=2080元。

税法中需要关注的细节还有不少,敬请期待下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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