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缠足,自宋代始。满人入主中原,禁止缠足,然千年恶习,屡禁不止。宣统元年(1909),四川荣县县令肖忠畲发布此今,辞旨严切,而妙趣横生。
放足示文
照得妇女放足,业经三令五申。
朝廷屡颁谕旨,大宪又有明文。
克期三月放尽,法律何其认真。
访闻城乡民庶,以及顽固士绅。
犹复徘徊观望,视为无足重轻。
兹再申明禁令,解放切勿因循。
年纪五十为限,以下定要凛遵。
五月三十截止,陆续派员逡巡。
团保责成牌甲,牌甲责成四邻。
每月清查一次,违者定议罚金。
初次罚钱二百,以后按月加增。
妇人罪及夫主,女子罪及父亲。
年轻妇女过市,尖足不准游行。
一律罚钱二百,罚款归公收存。
此次重颁告示,愚民恐误传闻。
庵坛寺观粘贴,更督讲演详明。
团保按户宣布,三日传锣一轮。
务期人人解放,变为强壮国民。
倘敢仍前藐视,处罚决不容情。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