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婚姻中你不可不知道的法律误区,绝对让你受益匪浅(一)(无论已婚未婚都应该看看)
第二篇:
婚姻中你不可不知道的法律误区,绝对让你受益匪浅(二)(无论已婚未婚都应该看看)
承接前两篇:
误区十一、财产判给我了就是我的。
在离婚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为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事先把财产转移了,以为法院判决之后转移的财产就是自己的,对方无权再主张。
1、首先必须明确其这样做不但是错误的,而且有可能解犯法律。
2、依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即使离婚后,一方发现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还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判例给我们提供了参考,如果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不分财产。
误区十二、假离婚可逃避债务。
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或者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
1、首先要明确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2、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这种抗辩,无法对抗善意的债权人。
3、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以此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法院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误区十三、房子是我们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共同财产。
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误区十四、我是母亲,年龄小的孩子法院一定会判给我。
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够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
1、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
3、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比如: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等。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
所以,法官会综合各种情形做出判决的。
误区十五、对方起诉离婚,只要我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1、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在前面已经提过,这里不再重复。
2、在当事人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而答辩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3、但是反过来,如果当事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那么就算当事人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4、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间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想办法与对方进行沟通,心平气和地磨合,而不是说放任对方到法院去起诉,只是坚持自己的答辩意见。
法院对于婚姻案件是否判据离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态度,不是被告自己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判决离婚。
关于婚姻中你不可不知道的法律误区专题暂时告一段落,大家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一些模棱两可的法律问题,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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