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微信公众号原创者交流圈
关于行政执法改革的一些思考

关于行政执法改革的一些思考

作者: 老卢庸观 | 来源:发表于2018-07-16 20:14 被阅读0次

    引言

    行政执法是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执法水平的高低不仅关乎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还事关干群关系、党和政府的权威与公信力。

    行政执法是否依法循规、是否维护了经济社会秩序、是否密切了干群关系、是否增强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分量,这些都有思考价值。

    有鉴于此,国家和地方在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同时,今年也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逐步实现执法人员全国、全省市一盘棋的随机抽调,在一些省市试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执法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监管水准。

    这对人民群众而言,无疑是很大的福利。

    因为,做出执法决定前会接受法制审核,执法人员随机抽调压缩了被监管对象的“关系土壤”,执法记录仪会记录整个执法过程,执法信息向全社会公开强化了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这些流程环节把行政权力阳光运行落到了实处。

    如果考虑到有些政府推行政务诚信考评以及党委、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依法行政、阳光行政,正成为现实。

    在这种大趋势下,我想结合实际与大家探讨两个现实中遇到的问题:第一,阳光执法固然好,但粗暴执法、暗箱操作减少的同时,有些人觉得“事”不好办了,没“关系”可走了。第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对行政执法有什么影响呢?这两个问题,前者从人民群众角度提出,后者从政府监管层面提出,存在着矛盾对立统一关系,有讨论价值。

     

    问题1:遇到“事”没关系通融,这个困惑怎么解?

    这个问题是一位小生意人随口说出来的。我觉得很有代表性,就拿出来与大家探讨一番。讨论前我得先界定一下他们口中的“事”是什么意思。

    从做小生意的角度看,他们口中的“事”大多是不符合当下市场准入、准营规定引起的。比如,卫生、质量、缴税等各种的不达标,在不允许经营的场所违法经营等问题。从社会角度看,他们口中的“事”大多是违反了公共安全、卫生等规定的行为,比如违法携带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等。

    客观讲,这些“事”对不少人而言还真不是回事儿,因为他们根本不曾想过这些问题,也没把这些“事”当个问题,更没考虑到这些“事”可能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及其严重后果。所以,当他们遇到这些“事”的时候,就感觉以前的“关系、后门”被堵住了,办事不方便了,没办法通融了。这是个认知问题,如果人数多,还真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解决的。

    怎么办,也许才是值得关注的重点。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的同时,这其实对执法部门提出了新要求。

    比如,在公共场所发现一个人携带管制物品比如子弹,对这颗子弹属于“辟邪挂件”或是“危险物品”的查证效率,将决定这人及其家庭成员会不会把这当“事”,费尽心机去找“关系”。查证程序多、效率低,时间一长,这家人等不及,一定会去找关系的。这种找关系的行为容易滋生的诸如腐败、欺诈等问题,反过来提高了执法的社会成本。从执法改革角度看,诸如此类的“事”,不仅小而且多,反映出人民群众对高质量、高效率执法的期待。

    一旦执法效率高了,人民群众对法、对执法者的信任也会逐步提高,进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如此看,执法改革中解决好人民群众担心的“事”的问题,不仅有利于提高群众满意度,而且还有利于促进国民“人治”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变,培育法治社会的沃土。

    回归问题——有些人觉得“事”不好办了,没“后门”可走了——这些担忧背后隐藏着人民群众的“人治”思维惯性和对“法治”社会的隔膜,绝对不容小觑。在法治社会,人们第一反映肯定是诉诸于法律,如同时下人们打“110”一般,而不是私下冒着被欺诈的风险去找各种关系。

    我们距离法治社会,看来还有不小的距离。

    第二个问题: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对行政执法的影响

    包容审慎监管,是政府对新兴产业发展提出的一种监管策略。其核心意思是要包容新事物发展,给予其成长空间,审慎确立监管阶段、范围和内容,不要一棒子打死,进而扼杀新生产力。这在近年国内新兴产业发展领域是有建树的。

    最明显的莫过于网约车、小黄车。这些新兴产业在资本推动下迅速发展、引发与传统商业模式的摩擦乃至烧钱大战等等,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都未随意出台严苛举措加以限制,而是采取了先观察并允许其自由生长一段时间、后出台较系统政策规范行业发展的包容审慎态度,促进了行业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一切为了发展,成为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的精神内核所在。秉承这种理念,去观察行政执法行为,我们会想到什么呢?

    从执法依据看,除了刚性兑现的法律法规外,地方产业准入政策还是需要有些前瞻性和长远观念的。比如对生产设备的排放标准硬性要求,在把握大势的前提下把标准提得适当高一些,至少让企业有三五年的稳定生产期,不要年年搞改造,就是一种很好的做法。这种从源头上规范产业领域执法行为依据的做法,是不是可以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呢?

    从执法行为看,比如,有关监管部门发现一些中小企业个别生产标准不达标,且他们不具备达标改造资金实力,怎么办呢?“刚性”执法固然少不了,但同时,如果能把发现的这些普遍性问题上报给政府,会怎样呢?政府收到报告后,对企业予以财政补贴、银企对接等方面的政策帮扶,是不是可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呢?毕竟,死掉一个企业很容易,成长起来一家很困难。而没有诸多成长型中小企业,又怎么可能孕育隐形冠军企业、独角兽龙头企业呢?此时看,执法不仅是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了,还是可以促进发展的“问题发现”仪器。

    总体看,一旦把发展的理念贯穿到政策出台、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看问题的视角就会发生变化,不再局限于工作本身,就会有新思路新作为。而这些细微之处如果都能被政府、执法机构把握住,做扎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也势必会进入新阶段的。

    此时看,行政执法改革,绝不仅是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老生常谈,还包括了理念、细微之处的创新。而行政执法改革能不能达到预期,也不仅仅是执法机构一家的事,还需要顶层设计及出台执法依据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

    以上是我对行政执法改革的一些粗浅认识,不成熟之处欢迎批评指正,也欢迎大家讨论交流,提高认识。

    (完结)

    封面图片授权基于CC0协议。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关于行政执法改革的一些思考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lqqipf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