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天气跟昨天差不多,一样的冷,一样的不想起床。
冬天真的不适合去做什么反人性的安排,就像昨晚我安排自己今早6点半起床锻炼锻炼身体,结果6点半的闹钟响了之后,我非常迅速的摁关闭,翻身便又睡着。
等我醒来时,已经八点半。
还好住的地方离律所近,几分钟就能走到,也不至于太仓促的出门。
上午跟当事人沟通案情,顺带让他把复印的材料都寄过来,因为时间比较急,还发的顺丰。
自己又在午饭之后对之前发过来的材料进行了熟悉,也算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了解了个大概。
这事儿,还是得到现场去看看才知道,不能只听当事人的一面之词。
对这个案件向团队负责人做好汇报,跑到休息区休息了一会儿。
下午开车去外市处理事情,路途中有个车非常可能有急事儿,但路上的车比较多,从后视镜中我看到它不停的变道超车,索性我降低一些车速,好让它顺利过去。
于是,它顺利的超了我之后,再继续超第三个车的时候,追尾了,因为我距离它还有些距离,且车速也不快,刚好变道离开。
当时脑子里冒出来的第一个词就是“全责”。
到了办事的地方,等待办事的过程中还遇到我的朋友,这是我怎么也没想到的。
两个人戴着口罩在办事地点的门口迟迟不敢“相认”,还是他打破了僵局,往我肩膀上锤了一拳。
办完事儿已经17时有余,想想回到贵阳的时候,贵阳一定是堵车状态,随即便连上车载蓝牙,一边听着自己喜欢的歌一边慢慢的开,不着急。
距离贵阳还有十来公里时,果然堵车,一眼望不到头。
一辆大卡车不知道拉的什么东西,整个车热气腾腾、烟雾缭绕,隔远看很像出车祸之后车自燃的场景。
堵车堵的动不了,我的脑子里便开始脑补这场车祸的电影情节。
一辆拉满货的大卡车在道路上疾驰,突然从旁边蹿出一辆车想抢劫车上的货物,司机只是司机,不知道自己拉的是什么价值连城的货物。
接着犯罪分子掏出枪,威胁司机停车,司机慌不择路,没有把握好方向,导致车辆狠狠地撞在路边的栏杆上,司机也晕了过去,犯罪分子最后如愿以偿。
等警察赶到的时候,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
好不容易疏通、能让车辆走动,到前面一看,还真是出了车祸,只不过不是我所脑补的那样,而是三辆车追尾。
哎,这个时候我就想到一个问题,一个在备考法考期间好像有讲到过的问题。
那就是——如果犯罪分子的枪是假的,那他还属于持枪抢劫吗?
到律所楼下停好车,回办公室的路上我搜了搜《刑法》关于持枪抢劫的规定,发现它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那按我脑子里脑补的情节,犯罪分子完全符合向司机显示持有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那问题又来了,法律怎么去定义枪支呢?
于是,我又查到了《枪支管理法》关于枪支的定义,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哦豁,这么看来,我脑补的犯罪分子所持的假枪,完全不符合这个规定,所以也不能属于持枪抢劫。
实习的第123个工作日,想象力丰富的小陈律师要休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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