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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更446--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

每日一更446--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

作者: Phoebe小语 | 来源:发表于2021-01-10 23:33 被阅读0次

    民法典在物权编提出和增设了居住权,通过第366条至第371条,共6条对居住权的定义、设立方式、合同要素、权利限制、生效与消灭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

    根据6条内容,梳理一下,居住权,是法定的物权种类,它的设立只有合同约定或遗嘱这两种方式,居住权仅限占有、使用,不包括收益和处分;仅限于住宅,目的仅限于满足生活需要。签订的居住权合同,要有书面形式,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可以无偿设立,特殊约定下也可以有偿设立,以往我们的房屋买卖是同时将居住权和所有权进行转移,现在民法典来临后,居住权和所有权能够分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行使居住权,必须先进行居住权登记。

    这一条非常重要。在实务操作中,经常会有企业经营困难的人需要现金流去应急,这时就常常迫于形势而卖掉房子去换钱,如果只有一套房子,卖掉之后就没了住所,以后,这样的情况,在买卖房子时,就可以将房子的所有权、抵押权等卖出去,但是居住权保留,这样就可以避免露宿街头。

    再举个家庭应用的例子,一些老年人年迈后,有时会考虑将名下房子提前过户给子女,避免以后有其他税务征收实施后的损失,但是又难免会考虑房子都给了子女,万一以后子女不太孝顺,老年人的安居问题得不到保障。新民法典实施前,是没有更好的办法的,在新民法典实施后,同样的情况下老人就可以跟子女提出保留居住权,在过户房产的同时,按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就能比较安心地解决这个担忧了。

    至此,当房产的金融属性与居住属性分开后,房产的管理会成为现代家庭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在新规定下,房产的增值通道是否还和原来一样的模式,房产未来的价格走势是否与群众预期保持上涨能一致?如果手里有多套房产,那么这时它可能就不是一个简单的线性增值的金融工具了。在这个维度,将部分不动产转化为更为灵活的金融资产,借助稳定的年金险金融工具,去规划一部分资产的稳定增值,不乏是一个睿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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