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有一名员工产假期满后一直没到岗上班,多次因孩子小无人照顾为由请事假,公司开始几次批了事假,但因为最近公司业务增多,并且该员工近半年一直事假,所以最近一次事假公司没有批,员工还是未到岗,公司问能否开除该员工?
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也就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司不能以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也要延续到三期结束。
那这么说,是不是公司一率不能辞退这样的女职工呢?
也不是,法律仅规定不能以上述两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所有理由都不适用。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为在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非所有权益,女职工在这期间也应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以该理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说,三期并不是女职工的“尚方宝剑”,而是“免死金牌”,只要不突破界限,公司不能擅下“杀手”,一旦突破了界限,“免死金牌”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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