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洛克(1632-1704)自小接受了严格的清教徒式教育,洛克学说的基本宗旨之一就是宽容。1646年,他前往威斯敏斯特学校,并在那里学到了古典学问的基础知识。6年后,他又进了牛津,在那里度过了15年,先是当学生,后来成了那里的希腊文和哲学教师。
洛克最著名的哲学著作是《人类理智论》,该书作为与朋友们探讨的成果,于1671年开始撰写。书中明确指出,对人类知识的范围和局限性做出初步评价是有好处的。
理念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感觉理念,我们通过感官了解外部世界就可获得这种理念;二是反思理念,它们源于心灵的自我审视。
洛克把理念分为简单理念和复杂理念两类,他称不能再分解的理念为简单理念,复杂理念是从简单理念的组合中产生的。复杂理念又可分为实体、程式和关系三类。实体就是独立存在的事物的复杂理念,而程式则依赖于实体存在。就其自身的意义而言,“关系”根本不能算真正的复杂理念,它们自成一类,源自心灵的比较作用。
洛克还认为,政府是在社会契约的理性主义学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当时的背景下,他和那些坚持君权神授的人相比,算是前进了一步,尽管它比不上维科的理论。洛克认为,社会契约背后的原动力就是对财产的保护,由于有这类协定的约束,人们就放弃了独自维护其利益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现在交给了政府。
在君主制度下,国王本人也可能卷入纷争,那么按照任何人都不应对自己的案件进行裁判的原则,司法就必须独立于行政。孟德斯鸠后来非常详尽地论述了权力的划分。洛克首先对这类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尤其是考虑到了国王的行政权力和相对应的议会立法权。立法机构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是至高无上的,它只对社会负责,但是假如行政和立法发生冲突,我们又该怎么办呢?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必须被迫屈从于立法。
由于只有根据某个内在的原则,才能评价一个行动的对与错,那么第三种权力(司法权)正好在这里起到了独特的作用。洛克并没有把司法权当做一种单独的权力来讨论。但是在权力划分逐渐为人所接受的任何地方,司法权都及时地获得了完全的独立,并且可以在其他任何权力之间进行裁决。三种权力通过这种方式组成了一个相互制约的均衡体系,从而防止了任意的权威出现。对于政治上的自由主义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
权力划分(像洛克设想的那样)最明显的例子是美国的政体,它的总统和国会都独立发挥作用。至于大多数国家,自洛克时代以来,已经发展成国家权力以牺牲个人为代价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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