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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法律语言与权力压迫

NO.5:法律语言与权力压迫

作者: 星晨书斋 | 来源:发表于2017-06-12 21:11 被阅读0次

        法律语言脱离了日常语言的使用环境,表现出高度的专业化和抽象化,也因此能够对于日常语言起到语言补足、赋予仪式化和准确化的作用。但因为仅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法律语言也难以被一般民众所理解。这种难以理解进而产生了排他性,导致了法律语言之下的权力压迫。

        以“请求权基础”这一法律人耳熟能详的的法律词汇为例。2016年我曾赴台北地方法院旁听过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案情十分简单:同样从事农业生产的A先生向B先生借款,因逾期未还,B先生起诉A先生还款。由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双方当事人也未请律师,由自己出庭。

        审理中,在走完前置程序后,法官询问B先生,其请求A还款的“请求权基础”为何?当B先生听到陌生的“请求权基础”时,其因不能理解而一脸茫然。但因该答案关涉到本案诉讼的进行,法官随后再次询问B先生。当法官第三次询问时,B先生的脸色明显由白转红,最后愤怒地喊道:A欠我钱没还,我就要告他!最后,法官不得不耐下心来,将该术语翻译成大白话,并举例加以解释。由此,A、B两位先生才明白,所谓“请求权基础”即是提起诉求的法律依据。非专业人士在法律语言面前的无力可见一斑。

        法律系统所使用的语言往往是为了反复适用而予以抽象化,其脱离了一般语境,正式且富有权力。尤其是在近些年越发明显的法律精英主义氛围下,司法与立法中的语言压迫更加显著。

        因此,各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一般都对此予以一定的救济。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以三款的内容分别对“经济困难、盲聋哑、患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法律援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也就“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和“语言翻译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但是,细细思索,似乎这种来自于口译和笔译的法律援助依旧并未消除法律语言所造成的压迫,只是把法律语言转化成了当事人所能理解的内容而继续存在。那如何更好消减法律语言之下的权力压迫呢?该问题也许更值得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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