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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之后这三类债务可以不用归还了

2021年之后这三类债务可以不用归还了

作者: 不不子 | 来源:发表于2022-02-04 10:24 被阅读0次

    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有三类债务是可以不用归还的!

    第一类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通过种种名目欺骗受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然后会恶意制造借贷人违约的情况,强迫他们还所谓的贷款。最常见的就是“九出十三归”,也就是借了10000元,但只能得到9000元,扣下的1000元作为砍头息,最后还款要达到130000元。

    现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砍头息只需要债务人偿还实际到手的本金以及利息就可以了。

    第二类被冒名的贷款。

    这类也就是自己信息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泄露,只要可以提交相关自己没有借过这笔债务的证明,那么这笔钱是不用偿还的。同时,自己的不良征信也可以被抹去。

    第三类是高利贷超过国家规定的过高利息则不必偿还。

    关于高利贷的问题,就是《刑法》并没有对“高利贷”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做进一步的澄清,所以在法律上很难界定。

    《民法典》现在用“不受法律保护的过高利息”来代替高利贷,具体是指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四倍的利息。

    目前,我国的LPR一年期是3.7%,只要借贷利息超过3.7%的4倍,也就是14.8%的以上的利息,就属于过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上,这个标准并不有利于界定关于高利贷的纠纷,因为民法中不受法律保护的过高利息,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以上的高利贷。高利贷如果没有上升到刑事伤害的层面,那么就仍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能认为超过4倍LPR的利息就是属于高利贷,不用偿还。

    在《民法典》新规定之前,2020年之前的关于高利贷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颁布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乍一看,现在超过的4倍LPR债务利息等同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过高利息,是对借款人利息的保护。但高利贷从人类社会以来就存在,自然有他的合理之处,《民法典》的规定不足之处就是LPR是浮动的,假如借款日之前4%,借款日后降低为3.5%,仅仅一天之差怎么界定借款的行为呢?

    事实上,如果不确定一个数字,同时界定清楚高利贷在刑法上的适用范围,恐怕未来的纠纷还会很多。假如出借人遇到老赖,稍微使用了一些违背常规的措施,比如骚扰甚至于轻微的暴力,就被定义高利贷犯罪的中的““催收非法债务罪”,那么谁还敢借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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