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在今天是一个使用广泛的词,也是最难界定的模糊概念之一。面对新媒体的众多变化,几乎无法取得一个既标准又一劳永逸的定义,但是,出于严谨研究与规范使用的需要,对该词做出阶段性定义仍是必要的。我认为这种界定可以三条线索为依据:“新媒体”概念的演变过程,新媒体相对稳定的基本特征,以及该概念使用的不同情境及具体指向。
一、“新媒体”及其相关概念的演变
新媒体概念的起源,一种说法是出自加拿大传播学家马歇尔·麦克卢汉。
1959年3月3日,麦克卢汉在芝加哥参加全美高等教育学会举办的会议时,发表了题为“电子革命:新媒体的革命影响”的演讲。在演讲中,麦克卢汉指出:“从长远的观点来看问题,媒介即是讯息。所以社会靠集体行动开发出一种新媒介(比如印刷术、电报、照片和广播)时,它就赢得了表达新讯息的权利。……今天,印刷术的君王统治结束了,新媒介的寡头政治篡夺了印刷术长达500年的君王统治。寡头政治中,每一种新媒介都具有印刷术一样的实力,传递着一样的讯息……”
虽然麦克卢汉使用了新媒介(new media中文也译作“新媒体”)这种表述,但是,他所说的新媒介并不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其中的“新”,只是相对“旧”而言。因此,我们现在所用的“新媒体”一词出自麦克卢汉的说法,并不能成立。
我们现在使用的“新媒体”概念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CES(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技术研究所所长、NTSC电视制式的发明者P.戈尔德马克(P. Gold mark)在1967年发表的一份关于开发电子录像商品的计划中提出了“New Media”(新媒体)这个概念。1969年,美国传播政策总统特委会主席E.罗斯托(E.Rostow)在提交给尼克松总统的报告中也多处使用了“New Media”这个概念。那个时候,新媒体一词更多指向电子媒体中的创新性应用。
20世纪80年代,伴随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新媒体”一词开始广泛普及。
该词被引入中国,也在这个阶段,而很多中国研究者对新媒体的最初了解,主要来自日本。从“知网”检索到的数据看,国内学术期刊发表的与新媒体相关的论文最早出现在1986年。这一年有3篇论文的主题为新媒体,其中2篇与教育技术相关(包括一篇译文,原文作者是日本人),另一篇《新技术革命对日本经济的影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的冯昭奎所撰写。该文较详细地说明了新媒体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特征,这或许是国内对新媒体最早的界定之一。
该文写道:“新媒体就是新的传播信息的媒体、工具,包括卫星通信、光纤图像通信、传真、计算机网络、双方向有线电视、文字广播等等,这些传播信息的新工具具有十分灵活而多样的功能,其中有些功能是跨越‘传统媒体’的分类的‘多重功能’。例如双方向有线电视兼有广播与通信的功能(收看广播的观众可以直接与广播台对话),传真报纸兼有通信和出版的功能,文字广播则可认为是利用电波的出版业。”
作者还指出:“过去人们往往把‘信息化’看作是‘计算机化’的同义词,但是现在人们开始公认计算机与通信的结合才是信息化的基础。近年来在日本报刊上经常出现的‘新媒体’这个词,正是通信技术丰富多彩的新发展的反映。”
这位研究者注意到了新媒体具有传统媒体所不具备的“功能复合性”(这也是媒介融合的基础)以及互动性,同时作者还指出了新媒体与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信息化之间的关联。由此来看,该文对新媒体的界定与今天我们普遍使用的“新媒体”已经很贴近吻合了。
上个世纪90年代前期,CD-ROM在中国被普遍称为“新媒体”,而1995年后,随着中国全面接入互联网,新媒体与互联网有了越来越多的关联。
1999年,国内新闻传播领域较早涉及新媒体研究的著作是《信息高速公路与大众传播》。明安香指出,新媒体包括光纤电缆通信网、图文电视、计算机通信网及互联网、大型电脑数据库通信系统、通信卫星和卫星直播电视系统、高清电视等。
1994年到2000年间,另一个与新媒体相关的词在中国也非常流行,那就是“信息高速公路”。它源自美国,原义指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信息高速公路。该词在中国更多地被当作互联网的代名词。
上个世纪90年代末,与“新媒体”一词形成与发展有关的“网络媒体”概念开始流行。下面是在2000年左右国内关于网络媒体概念较有代表性的几种定义:
(1)计算机信息网络在传播新闻和信息方面具有媒体的性质和功能,故称为网络媒体,目前主要指全球最大最普及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
(2)网络媒体从广义上说通常指互联网,从狭义上说是基于互联网这一传播平台进行新闻信息传播的网站。
(3)在实践层面,曾有人用“网络媒体”一词特指像千龙网、东方网这样不是直接产生于传统媒体的媒体。当然,前述界定过于狭窄,后来基本形成的共识是,在传播机构层面,网络媒体特指以网络为渠道与手段从事新闻与其他信息传播的机构。
在Web1.0时代,很多人眼里的新媒体就是网络媒体,“新媒体”一词在当时使用频率要远远低于“网络媒体”。
Web2.0兴起后,一些新的社会化媒体应用形式,如微博、微信,其传播模式显著异于网站,因此,也被一些人称为“新媒体”。
手机短信的兴起,带来人们眼中的“手机媒体”,当时一些人把手机短信当作手机媒体的全部,甚至有“手机短信媒体”的说法,但后来的发展证明,手机媒体绝不仅仅建立在短信技术之上,今天短信应用也正在式微。另一方面,尽管手机并非只有媒体属性,但无疑它已成为一种重要媒体。这意味着新媒体等同于网络媒体的认识受到挑战,于是,新媒体作为一个可以将网络与手机两者包含进去的概念,其使用频率开始增多。
在手机通信技术开始进入3G时代,功能手机向智能手机转变时,移动互联网曙光初现。相对于网站而言,客户端(APP)这种新的传播形式也是“新媒体”,新闻网站或门户网站则被打入了“传统媒体”阵营。但即便如此,将网站称为“传统媒体”更多是一种情绪上的表达,而非学术化使用。
在国内,还有一种说法叫“新兴媒体”。严格地说,新兴媒体不是一个学术性的概念,“新兴”是一个修饰用的形容词。所谓新兴媒体更多地是从时间角度来界定的,也没有对应的英文概念。虽然在实践中使用它不成问题,但是,不宜把它作为一个学术性概念来对待。
从该词的发展轨迹看,新媒体概念经历了一定的演变过程,在不同阶段它指向不同技术。在做“新媒体”这个名词定义时,我们要关照其源流及演变过程,但试图用一个定义将不同阶段的“新媒体”都包揽进去,也是不现实的。从名词定义要服务于严谨研究与规范使用的目标来说,我们当下更重要的任务是将目前这个阶段的新媒体概念界定清楚,并在一定程度上兼容未来发展。因此,我主张定义应更多地建基于20世纪80年代后的“新媒体”。从那时以来的新媒体,虽然具体技术和形态有些变化,但其基本特征是较为稳定的。
二、“新媒体”的主要特征
显然,“新媒体”不同于“新出现的媒体”。“新媒体”不能仅仅从时间上加以界定。只有对“新媒体”的特征进行辨析,才能对这个概念做出更准确的定义。
从学界和业界的共识来看,对“新媒体”概念特征的概括主要集中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数字化
尽管“新媒体”一词刚出现时,它所对应的电子录像等并非采用了数字技术,但是,当“新媒体”这个词开始真正普及时,人类已经进入到计算机时代。计算机技术实现了信息的数字化存储、加工、传播与呈现。而数字化信息的传播介质,就是新媒体。
显然,今天的数字技术也渗透到传统媒体的生产环节,例如报纸出版中的激光照排技术、电视编辑中的非线性编辑技术等,这些技术是传统媒体向新媒体延伸或转型的前提。但仅有这些技术并不意味着传统媒体就变成了新媒体。我们所说的数字化,更多的是指最终传播介质的数字化。
(二)融合性
数字化会带来一个延伸性的特征,那就是媒介的融合性。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伊契尔·索勒·浦尔(Ithielde Sola Pool)在他1983年出版的著作《自由的技术》(Technology of Freedom)中指出,“一个称为形态融合的过程正在使各种媒介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一种单一的媒介,无论它是电话线、电缆还是无线电波,将承载过去需要多种媒介才能承载的服务。另一方面,任何一种过去只能通过单一媒介提供的服务,例如广播、报纸、电话,现在都可以由多种媒介来提供。由此,过去在媒介与它所提供的服务之间存在的一对一的关系正在被侵蚀。”浦尔之言被视作“媒介融合”的最早界定之一,由此看出,他所说的形态融合是发生在传播介质的新媒体化这一基础上,也就是说,新媒体时代,传播渠道与功能的融合不可避免。
而这种媒介形态的融合,还体现在大众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的媒介融合方面。浦尔所说的融合,已包含了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的渠道的融合,而后来新媒体的发展,将群体传播与组织传播也融合进来了。
除了媒介形态的融合外,新媒体的融合,还表现为手段的融合。多媒体传播被认为是新媒体传播的典型特征。
(三)互动性
前文提到的《新技术革命对日本经济的影响》一文指出,计算机与通信的结合才是信息化的基础。对于新媒体而言,也正是如此。而通信技术意味着,媒介的信息传播可以成为双向的,这也使得传受方面的双向交流成为可能,这种双向交流的能力也往往被人们称为“互动性”。
尽管传统媒体也有一定的受众反馈机制,但与新媒体相比,那种反馈是被动而微弱的,因此,互动性成为区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主要特征之一。
(四)网络化
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的结合,也意味着网络化。在新媒体语境下,网络化指的是信息终端之间的联网。尽管在新媒体早期网络化还没实现,但是,网络化是推动新媒体普及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今天,网络化也成为了新媒体的基本特质。
三、“新媒体”一词使用的几种情境及指向
定义“新媒体”这个概念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它使用的不同情境。在不同情境下,这个词对应的含义有所不同。
“新媒体”一词使用的情境主要包括以下层面:
(一)传播介质层面
“新媒体”一词最早出现时,是强调新的介质,一直到今天,这个层面的含义仍是新媒体一词的重要指向。在这个层面上,新媒体似乎更应该称为“新媒介”。尽管“媒体”与“媒介”这两个词有时可以通用,但是,它们的含义还是有所不同的。“媒介”一词在使用时更强调传播介质这一属性,而在新闻传播领域,“媒体”一词通常有两种用法:一种用法强调的是传播主体,即传播机构;另一种用法则强调介质的大众传播属性。
但是在现实中,人们似乎更偏向使用“新媒体”这个词,这种定名也主要是约定俗成的,似乎并无特别原因。在新闻传播领域,人们也常常把相类似的“互联网”称为“网络媒体”,把“手机”称为“手机媒体”。
(二)传播形式与传播手段层面
当我们今天说到要“应用新媒体”时,常常也会指新媒体中的各种手段。从互联网诞生以来,其传播形式和手段就在不断演进,从早期的新闻组、BBS到后来的WWW、电子邮件、搜索引擎等,再到博客、SNS、微博、微信、APP,作为传播形式与手段的“新媒体”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
可以说,传播介质、传播形式、传播手段等,共同构成了新媒体的传播形态。
(三)传播机构层面
在很多时候,我们所称的“新媒体”,也指基于新媒体渠道、平台提供信息服务的传播机构,特别是大众传播的机构。
在中国,“新媒体机构”这个概念还隐含了一定的资质限制与要求。
根据2005年9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中国,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都称为新闻信息服务,有三类机构可以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包括: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到目前为止,这仍是中国新媒体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2014年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这意味着,微信公众号也被纳入新媒体新闻信息服务范畴进行管理。而有资质利用公众号进行新闻信息服务的,仍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许可的三类机构。
因此,在中国,从管理层面所说的新媒体机构,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与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机构。
虽然传统媒体今天也在普遍利用新媒体渠道与平台,但是其主要产品与服务还是基于传统渠道。为了对新媒体机构作出更清晰的界定,需要强调,主要基于新媒体渠道和平台来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机构才能称为新媒体。
(四)平台层面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媒体越来越不局限于“媒体”的属性,而是具有了综合“平台”的属性。作为平台,新媒体既是传播平台,也是经营平台,同时还是人们的工作、生活、社交平台,这也意味着人们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界限的模糊。
在非媒体领域人们所说的新媒体,常常也指这样一种综合性的平台。从未来发展来看,将新媒体定义成一种“平台”,也是必要的。
综合以上分析,我个人主张,“新媒体”这一名词概念的定义可以表述为:
“新媒体”主要指基于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或通信技术的,具有互动性、融合性的媒介形态和平台。在现阶段,新媒体主要包括网络媒体、手机媒体及其两者融合形成的移动互联网,以及其他具有互动性的数字媒体形式。
同时,“新媒体”也常常指主要基于上述媒介从事新闻与其他信息服务的机构。
详细请见《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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