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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或有负债的处理

公司合并后或有负债的处理

作者: 老潘聊地产 | 来源:发表于2022-08-22 22:09 被阅读0次

    前言:收并购贷款不纳入“三条红线”考核指标,必将促进房地产行业进入大并购时代。了解房企并购常识,对于一个房地产行业爱好者来说,尤其显得重要。

    今天我和大家讨论的话题是:公司合并后或有负债的处理。

    公司合并后或有负债的处理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公司合并后或有负债赔偿责任主体是谁?第二个问题就是或有负债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从上述公司法规定来看,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或有负债的法定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但是,该条法规存在明显的漏洞,即合并前的或有负债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担,将会导致一个不公平的结果出现。

    例如,合并前A公司资产5000万,负债1000万,所有者权益4000万(其中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资本公积2000万)。B公司资产2000万,负债1000万,所有者权益1000万(其中实缴注册资本500万,资本公积500万)。

    A公司和B公司新设合并为C公司后,则C公司资产7000万,负债2000万,所有者权益5000万(其中,实缴注册资本2500万,资本公积2500万),因此,A公司股东在合并后持有C公司80%股权(即A公司的所有者权益4000万÷C公司所有者权益5000万),B公司股东在合并后持有C公司20%股权(即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000万÷C公司所有者权益5000万)。

    公司合并后发现合并前A公司或有负债2000万。

    如果合并前A公司或有负债2000万由新设合并C公司承担后,则对B公司原有股东产生不公平。因为C公司承担或有负债2000万后,将导致C公司资产调整为5000万,负债调整为2000万,所有者权益调整为3000万,从而导致B公司股东持有C公司股权将贬值为600万。

    因此,为了避免这个不公平的情形出现,一般在合并协议中会约定合并前各公司股东对合并后各公司的或有负债承担赔偿担保责任,即在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对外承担或有债务后,有权向合并前各公司股东追偿。

    理解了公司合并后或有负债赔偿责任主体后,第二个问题,或有负债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就很好解决了。

    还是以刚才那个例子来说明。如果在合并协议中约定,合并前各公司股东对合并后各公司的或有负债承担赔偿担保责任,则新设合并后C公司在承担或有负债后,有权直接要求合并前股东方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合并协议中没有约定合并各方原股东的担保责任,那么因为B公司股东持有C公司股权将贬值为400万,因此,C公司应向B公司原股东补偿400万。

    好了,今天我们就谈到这里,谢谢大家。友友觉得对这篇文章感兴趣,请关注并点个赞,在此老潘一并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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