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伦理 | “收”出来的困惑
原创: 李群华 邂逅社工
社工祥仔探访服务对象陈婆婆后,却带回了一包小食品,并第一时间反映给我,叙述当时的具体情景:个人强烈拒收并告知了服务对象相关原由,但服务对象不依,还说自己已把社工当自己“儿子”,儿子接受父母礼品不算违规,并再三推送,祥仔考虑到与高龄长者推来推去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就先收下了,现在该如何处理呢?社工祥仔一脸的疑惑和慌张。
社会工作者面对此类情景,如何既坚持原则,又不失情理,是十分有趣和有挑战的。这种情况我也不是第一次遇到,自己曾经从事一线实务时也有这类困惑,不过那个时候还没有一个系统的思考。为了更好地处理类似问题,趁这次机会,我整理了一下思路,在这里分享一下,仅供大家参考。
首先明确一下,以上案例其实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社工该不该收服务对象的礼品?其二:社工被服务对象当成“儿子”,是否妥当?
针对第一个问题,从社工专业的角度来说,我们是不能收服务对象任何礼品的,但中国是一个“人情搭救”的社会,如果刻板地理解这样的要求,也是失之偏颇的。在具体工作实务中,如何更好地将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与中国传统文化艺术性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本人从助人服务的前、中、终三阶段着手,社工在不同阶段将如何预防、杜绝、升华服务对象的送礼行为的产生。
首先,在服务的初期或前期,社工应与服务对象设立“前置概念”,做好预防性工作。社工与服务对象处于建立关系阶段,社工在此要特别将社工的角色、社工的责任、社工的职业要求等进行澄清,明确双方建立专业关系是因有共同目标(面对困难而走在一起),在初期建立关系时,将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前让服务对象知晓,及早预防以后可能出现的情况,防范于未然,这是很必要而且是最佳选择。
其次,在服务进程的中期,服务对象也可能出现送礼行为,社工应及时处理相关行为,杜绝后续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此阶段中,双方处于巩固专业关系,而且随着服务的深入,大家都有或多或少的好感,此时,讲究人情的中国人,会习惯性地以“送礼”来表示内心的感恩。对于此阶段,社工应该再次澄清原由,说明心意已收到,但礼不收,如果这样能将事情完满解决,这也是事后的最佳补足纠正方式;但有时服务对象是“铁心”地要求社工收下,不收下就无法脱身,像上面的案例,这时,只能做一个折中处理,先收下,重申社工的职业道德,澄清对礼品的处理程序和处理意向,并在处理后出具相关证明交给服务对象。这样,也就使服务对象明白,社工不仅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相信今后就不会再发生类似事件了,避免在后续的服务中再次出现两难困境。
最后,在服务的结束阶段,建议社工采取更有意义的行动方案,将服务对象的送礼行为导向为社会正能量行为。在最后结束服务的阶段里发生这类情况,其实服务对象是一直知道、也愿意遵守社工的职业操守,送礼只是服务对象受助后“用生命影响生命”的升华,服务对象不一定是送给社工个人,也有可能送礼让社工转送给其它人群。此时,我希望社工可以再多做一点点,一方面,拒绝个人收受礼品,可以建议让服务对象与社工一起带着礼品去献爱心,通过服务对象以服务体验者角色,倡导社工理念的同时,传播更多的社会正能量,真正将公共资源有效用到服务对象身上。另一方面,社工可以设置意向资源,在服务中心提供一个献爱心的平台,譬如心愿墙,引导服务对象将自己的关爱意向与社区其它需关爱的人员对接,让服务对象成为社工的同行者。
针对第二个问题,在这里涉及到社工专业关系,按照社会工作的理论要求,社工和服务对象之间不应存在专业工作关系之外的关系,否则会影响社工服务的客观性公正性,影响专业工作的有效开展,这是社会工作对社会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所以在服务对象对社工期望出现“朋友关系”、“类家人关系”等时,应及时回应、澄清;上例中,服务对象与社工的这种“类子女关系”,如不明确回应,将会使专业关系处于混沌状态,同时,若社工对服务对象这些观念予以默认,将可能会取代其原来家庭成员应尽的职责,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对其家庭成员则是一种“去权”行为,违背了社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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