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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晖说财税:合伙企业缴纳个税计税依据一定要准确!

陈晖说财税:合伙企业缴纳个税计税依据一定要准确!

作者: 902e75279172 | 来源:发表于2019-05-12 17:56 被阅读0次
陈晖说财税:合伙企业缴纳个税计税依据一定要准确!

【案情速览】

税务机关对某合伙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申报缴纳2015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有误,仅简单就企业利润按比例分配合伙人所得,而对合伙人按月领取的工资等其他收入均未进行纳税调整,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原江苏省宿迁地税局

【风险点睛】

风险提示: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先分后税”的原则,不能简单地按照企业利润比例进行分配。

政策点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条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结论】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税前要对每个合伙人的工资薪金类所得或其它所得进行纳税调整,得出合伙企业全部合伙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然后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再扣除每个合伙人的法定减除费用后,据以计算每个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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