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李某于2018年7月从乙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两套精装修住宅,其中A套住宅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110万元,B套住宅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税合计99万元。李某将A套住宅用于自己居住,B套住宅用于出租,每月收取租金2000元(含增值税价格)。那么,李某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2019年2月,李某将B套住宅出售,取得房产转让收入132万元(含增值税价格),那么,李某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能否计入财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因此,李某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包含增值税。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可以计入财产原值。
注意事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特别提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在计征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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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晖说财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否含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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