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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非婚生子支付高额抚养费,妻子能主张撤销吗?

丈夫向非婚生子支付高额抚养费,妻子能主张撤销吗?

作者: 阿霜呀 | 来源:发表于2019-08-09 17:23 被阅读4次

    伴侣的情感经历向来是婚恋关系中的敏感话题,稍有处理不当,再恩爱无比的两人也会因为某个“前任”而心生间隙,甚至导致分手或离婚。而在另一半与前任育有小孩的婚恋关系里这一问题尤为突出,另一半究竟是在探望小孩还是在探望前任?究竟是在给小孩抚养费还是在给前任“有情费”?所谓瓜田李下,此种情形伴侣间的信任感极易分崩离析。

    在我接触到的离婚案件里,就有一位结婚不到一年的妻子因不满丈夫每周去前妻家探望孩子而决意离婚。要论对错,谁也没有对错,丈夫认为自己尽管和前妻离婚,但在孩子面前仍然要承担一个父亲的责任,不可能对他们不管不顾,而妻子这方则始终无法忍受丈夫与前妻“藕断丝连”,不信任丈夫的所有承诺与解释。

    在周围亲友眼里,他们二人确实般配,要不是男方这点特殊情况,两口子几乎不可能走到离婚这一步。而作为拆散一对是一对的离婚律师,我倒不认为两人离婚有多么可惜,婚姻里有情不如合适,当一个对未来患得患失的女人遇到一个对过去牵挂负责的男人,真爱与时间也无法缩短两人之间的鸿沟,渐行渐远实属必然。

    当然也有遇到类似情况选择宽容大度的人,他们没有选择离婚,但感情上能容,在金钱问题上则不易接受外人分羹。在今天讲解的婚姻家事案例里,妻子就因丈夫向前任的孩子支付高额抚养费,而将丈夫和其前任所生的孩子一并告上法庭。

    2014年9月,定居上海的王芳从丈夫孙盛的手机短信里得到了一个令她震惊的消息:早在两人结婚前,丈夫孙盛就与前女友胡梅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在2014年4月,胡梅以女儿的名义将孙盛起诉至法院,要求孙盛支付孩子抚养费。

    法院于7月作出判决,孙盛应按每月2万元的标准支付女儿2014年2月至同年6月的抚养费共计10万元,并自2014年7月起每月支付女儿2万元抚养费至其20周岁止。

    王芳由此认为丈夫每月向非婚生子支付过高抚养费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抚养费判决,而胡梅则以女儿的名义辩称她和孙盛已经签订了《子女抚养协议》,孙盛自愿从2014年2月起每月支付女儿2万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二十周岁,上述抚养费判决合法合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孙盛与王芳在2008年结婚,双方未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孙盛在2014年签订协议自愿支付非婚生子每月2万元抚养费,该笔款项实际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而王芳从未准予孙盛作出上述抚养费承诺,故王芳认为法院的抚养费判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于法有据,故判决撤销上述抚养费判决。

    胡梅对此判决不服,认为孙盛对非婚生子应尽抚养义务,其收入水平能够承担每月2万元的抚养费,配偶王芳对此无权干涉,故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芳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孙盛承诺的抚养费金额虽然高于一般标准,但其经济收入水平逐年增长,数次变更后的抚养费金额在收入中的比例甚至有所下降,也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没有侵犯王芳的共同财产权,故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芳的诉讼请求。

     

    综上,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支付抚养费,并不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不得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主张撤销。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本文未经作者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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