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一定要寫受益人嗎?從法律上說,可寫可不寫。但是,不寫是最笨的做法。爲甚麼呢?因爲寫了就免去了很多麻煩事,簡單地說,就是專享、無縫!」
如果想要把一部分財產交給自己的子女繼承時,往往會遇到一個兩難選擇:
如果在生前就給,就意味着自己喪失了財產的控制權,全由子女控制,考慮到自己晚年養老等方面的需求,以後用錢的場合還很多,不符合自己的想法;
如果在身後以遺囑的方式出現,又無法阻止其他繼承人爭產,導致子女長時間得不到財產,或者得到財產的過程中花費很多成本。
// 這時候可以將這部分財產買成保險,將生存受益金指定爲自己享有,將身故受益金指定爲子女享有,這樣一來得到了兩個效果:生前能控制,身後能順利傳承。//
這種傳承效果有兩個好處
1 專享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指定了受益人的話,那麼保險金就不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受益人直接受益,排除了繼承法規則的適用,隔離了其他繼承人的權利。
不但從實體權利上排除了,而且從程序上也排除了:其他繼承人如對保險受益金有質疑,既不能依據繼承法起訴分割遺產(因爲保險金不作爲遺產),也不能起訴保險公司(因爲其他繼承人並非保險金的受益人,即使認爲保險公司有違法或違約行爲,這種訴訟的勝率也幾乎爲零。)
2 無縫
子女作爲受益人,獨立領取保險金,不需要任何人的配合,也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同意,經過很短的、很簡單的理賠手續即可獲得保險金。
人壽保險能否免交遺產稅
問:現在如果發生意外,我是不是要交遺產稅啊?
答:如果你馬上,我說的是馬上發生意外,是不用交遺產稅的,因爲我國還沒有實施遺產稅。但是,您這麼健康,在你的有生之年,遺產稅只是時間問題。
雖然我國尚未推出遺產稅,但根據世界各國關於遺產稅的普遍規則,以死亡作爲給付條件的保險金是可以免交遺產稅的。我國在 2004 年曾經向全社會公佈遺產稅條例的徵求意見稿,其中也將人壽保險的保險金作爲免交遺產稅的項目。
該條例雖然最終沒有實施,但已經體現出了内地稅收制度對國際普遍通行制度的吸收。但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指的是「人壽保險」,這一規定過於廣泛,在實踐中還需要進一步進行解釋適用。
參考國際通行的規則,應定義爲「以死亡作爲給付條件的保險金」。不排除正式推出遺產稅時,對保單進行避稅限制。
但是,對於並非以死亡作爲給付條件,但以其他人作爲受益人的保單,理應視爲一種提前贈與,則對於在遺產稅推出前購買的此類保單,不應當適用遺產稅。
保險的財務杠杆功能
在遺產稅和財富傳承中的運用, 所謂財務杠杆功能,簡單地說,就是以小博大,用較少的金錢投入,確定性地獲得較大資金的回報。
這種特性,在終身壽險中尤其突出,因爲死亡是唯一可以確定的、百分之百沒有懸念會發生的事情,用死亡作爲保險事故,從而爲後代保有並傳承一筆確定的金額給他們,這就是人壽保單的財務杠杆功能。
用好財務杠杆功能,可以實現兩個效果:第一是傳遞給後代一筆「飛來資產」,讓後代的財務狀況一舉得到改善;第二是在這筆確定發生的杠杆資金,將解決後代在代際傳承過程中的陣痛。
代際傳承的陣痛風險又有兩種:一是因爲繁瑣的繼承手續導致後代不能立即取得遺產,第二種則與遺產稅有關。
遺產稅的繳納規則有兩點:第一是現金繳稅,第二是額外繳稅。
就是說,繼承人如果繼承到一大筆遺產,繼承人應當先自己掏錢繳納遺產稅,不能讓政府從遺產中扣除遺產稅,再將剩餘的金額發給繼承人,也不能讓政府拍賣股權、房產等資產,從拍賣款中繳納遺產稅。
因此,如果繼承人不能盡快籌集到現金交上去,遺產就被政府管理着,政府在處理和管理遺產的時候會產生很多的費用和滯納金,這些費用最終都由當事人承擔。
但是,繼承人如果要繳納的遺產稅金額很高,繼承人在籌集稅款的過程中就會產生很多財務費用,甚至可能因爲長期無法籌集到足夠的稅款而導致無限期地承擔政府課以的管理費和滯納金。
避免這種局面的方法,就是透過保險的財務杠杆功能,爲繼承人準備一筆在將來可以第一時間、無費用、無懸念的本身不必繳納遺產稅、還可以用來繳納遺產稅、以盡快獲得遺產的保險。
甚麼保險是具有人身屬性的保險呢
所謂人身屬性,就是專屬於這個人的屬性,換句話說,就是指這個人有,而別人不具備的屬性。
例如,這個人因爲具有疾病或者意外而落下殘疾,這筆保險金是爲了照顧他而設置的。此時,這種人身屬性的保險金,不但專屬於受益人,而且這筆錢是用於保障受益人的基本權益,可以避免受到債權的追索和強制執行,也避免離婚時的分割。
須知,不是所有的保險都具有人身屬性,也不是所有的人壽保險都具有人身屬性,更不是所有的人身保險都具有人身屬性。
人身保險分爲幾類:人壽保險、意外險和健康險。意外險和健康險的人身屬性較強,而人壽保險的人身屬性則要根據保險的品種加以甄別,純粹以投資、分紅、養老爲特點的保險,投連險、萬能險的投資賬戶以及分紅險的紅利,都具有極強的理財功能,與人身屬性無關,不具有對抗債權的效果。因此保險的投資賬戶價值不屬於法律保護的範圍。
以死亡爲給付條件的保險
保險金是否可免於償還被保險人的債務
問:除了人身屬性之外,保險金怎樣才能免於償債呢?
答:第一要注意是否以死亡爲給付條件;如果是,安全性就很高,同時要注意避免不填受益人導致保險金成爲遺產;只要不是遺產,就可以免責。
以死亡作爲給付條件的保險,分爲兩種情況:
如果受益人爲法定,則保險金由法定繼承人受益,保險金免於償還被保險人債務;
如果已指定受益人,則保險金不作爲其遺產,而作爲受益人的財產,受益人不必承擔被保險人生前所負債務。被保險人生前債務以被保險人的其他財產償還。
當事人把保費交給保險公司了,保費成了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是保險公司的資產,貌似投保人已經失去了這筆資金的所有權,但是,投保人透過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法律結構,已經牢牢地獲得了相應的控制權(隨時可以解除、隨時可以變更受益人),並且從中受益。
// 保險和家族信託都是保護傳承財富最好的做法。//
(轉載自: 保愛e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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