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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婚姻家庭纠纷系列之同居关系

【原创】婚姻家庭纠纷系列之同居关系

作者: 花正路 | 来源:发表于2017-12-05 10:19 被阅读0次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这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在老百姓生活中的重要性,那么接下来一段时间花律师将为大家解读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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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关系概述

    • 同居关系,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理解。广义: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如住校时与同宿舍的同学,与自己同住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狭义: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有相似的特征。(即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
    • 在实际生活中,法院所受理的同居关系纠纷的案件,都是那些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同居关系,而且基本上都是因为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而产生争议。那么法院是如何处理同居纠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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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纠纷的受理

    1.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起诉要求离婚的,以94年2月1号为分界线,在此之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院应当受理;在此之后的,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应当受理。未补办的,不予受理。
    2.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
    3. 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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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子女处理

    • 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同意。
      因此,在争取抚养权时,律师应当首先要了解孩子的情况,年龄,性别,身心发育情况,就学就医的条件,与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的亲密程度,以确定孩子在法律上跟谁一起生活更有利于成长。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在分割时须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及过错程度,以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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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同居关系而索赔青春损失费应否支持

    近几年多家法院都曾受理过因分手,女方向男方讨要“青春损失费”的案件,但法官却明确表示,“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会随着时间流逝而消失,所以,“青春的损失”范围很难界定。因此,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及“青春损失费”,法院一般难以支持。

    律师提示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当事人所要求的解除同居关系一说,所以当事人如果只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将不予受理,且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问题又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另外也面临着子女上户口、上学等一系列的问题。故律师建议同居男女尽快走进婚姻的殿堂,用《婚姻法》保护自己、家庭、孩子、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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