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郑某与张某系同一公安局干警,在未经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而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03年生一子。双方与郑某的父母共同居住,后因琐事双方争吵不断,打架不断,严重伤害对方感情,导致同居关系无法维系,最终无奈分居。张某于09年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将孩子判给自己。在庭审过程中,张某与郑某均坚决要求抚养郑某,并由对方承担抚养费,互不相让。经多次调解无效,法院判令轮流抚养。另查明,张某月工资1275元,郑某月工资1313元。
本案焦点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法律分析
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吗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1993年最高院的《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也规定,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父母所生子女尽管是非婚生子女,但其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父母双方同样对该非婚生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也应按照《婚姻法》和《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二、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争养子女,有没有相对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最高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租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考虑”本案中,即使双方分居,小郑也是随父亲郑某和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因此郑某有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三、轮流抚养的条件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当中,轮流抚养有其严格的适用限制,特殊情况下适用这种办法必须把握以下条件:1,争养或拒养子女态度坚决且条件基本相同,矛盾有可能激化;2,子女年龄必须在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如子女年满10周岁,则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3,住址相距不是很远,以在同一市区内居住为宜,这样有利于子女入学、入托和生活的方便;4,轮流抚养的周期以半年或一年为宜,如子女已上学,应在每年开学前搬到抚养处生活。
四、子女最高利益原则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把“子女最高利益原则”作为决定监护权归属的基本依据。“子女最高利益原则”使夫妻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监护权的取得视谁的监护对子女具有最高利益而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因夫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相反,正因为夫妻离婚,更需要妥善解决好如何对子女尽好义务的问题。夫妻离婚在感情上、精神上受害最大的是子女,而从心理学角度来看,母爱和父爱对孩子的身心发育具有较大的影响,缺少任意一方的孩子,个性都是欠完整的。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决定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时,应始终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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