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十分向往汉中的秀丽风光,30多岁的王某跟随好友张某自驾车赴汉中探亲,却不幸突发脑溢血,不仅没有游玩,二人还因赔偿问题闹上了法庭。近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判决张某对此次意外承担30%的补偿责任,王某承担70%的责任。(3月8日《华商报》)
张某邀约好友王某,自驾车到汉中探亲并顺路游玩。熟料刚到目的地,王某便突发脑溢血,随即住院治疗长达3个多月。这一来,不仅旅游泡汤,还摊上官司。经法院判决,由张某补偿其医疗费等计1.3万元。此案一经披露,即引发网友各种解读,甚至不乏有人将此调侃为“结伴同行有风险”。
倘若单从字面理解,“结伴同行有风险”确实具有警示意义:自古到今,人们一当结伴出行,即意味着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其中自然包括相互帮扶以及风险共担,这便是通常所说的“同舟共济”。但无论是出行过程中的道义也好,责任也好,都当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边界”,而无须过度解读。
就以本案为例,王某诉张某邀他是“帮忙到汉中接妻子回家,在途中相互替换驾驶车辆”、故而“系帮工行为”的理由显然并不成立。理由很简单,张某自驾车从西安到汉中看望岳父并接妻子返家,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要王某“帮工”无疑不合常理。至于“沿途替换驾车”,不过是一种互助行为,明显与通常的雇工现象并不搭界。
显然,法院的认定是准确的。两人作为好友,且王某此前多次表达了去汉中游玩的意向。由此可见,此行的实质无疑是顺道同游。也就是说,对王某在途中突发脑溢血一事,张某并不具“过错”。但话说回来,不具过错并不意味无须担责,关键要看王某发病是否与此次出行有关。
而法院审理的结果证实,王某患有高血压,出行前已历经“一天劳作”,加之又是“半夜上路”,且“途中驾车40分钟”,可说对诱发其脑溢血具备一定的因果关系。就这个事实而言,法院在认定张某“无过错”的前提下,判决张某承担30%的补偿责任,既是立足于既有事实,也是基于公平及道义上的考量。
也就是说,张某之所以部分担责,在于对王某的“身体状况缺乏考虑”,连夜赶路并让其驾车所致,而非“同游之罪”。而正是由于部分网友误读了法院的这一判决,才由此引出了“结伴同行有风险”的无谓担忧。当然,部分媒体在报道中,尤其是在标题上的“以偏概全”,也是导致误读的原因之一。
显然,准确解读这一案例,既能让人们吸取前车之鉴,借以防范类似风险,又不至于造成无谓恐慌,以致对日后的“同游”唯恐避之不及。事实上,在结伴出行的路上,并非每一次意外,同游者都须担责。譬如,2015年9月,北京市一名骑游者遇车祸身亡,而其余7名骑友因为“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法院判决无需担责,便是例证。
当然,无需担责的前提是“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就提醒人们,在同游路上,需要相互帮扶。而这种帮扶,不仅体现在相互之间的照顾,更在于对潜在风险的预判及防范。譬如,不酗酒,不劝酒,不远离同伴,不擅去危险区域等,同时,对于出行时间长短及地点选择,都要依据同游者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相信如此一来,结伴出行留给人们的,将是美妙的回忆,而不再是痛苦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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