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确定被录用者已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等重要职位,应要求员工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在员工无法提供的情况下,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原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证明人,以便进行背景调查。
2.对因员工进入本企业工作可能侵害原单位权益的法律风险予以防范。企业应认识到,若员工与原单位签订了相关法律文件,致使员工进入本企业工作构成违约,或员工使用其“原单位有关资源”(即员工在原单位工作时所掌握的技术材料、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而使本企业对员工原单位造成侵权,无论员工的行为出于善意还是恶意,本企业都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企业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应询问拟录用员工是否与原单位签订过保密协议、竞业避止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该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是否违反了相关协议。同时,可以在应聘登记表及入职登记表中予以明确,规避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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