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有言:“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也。”
觉得这里的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应该是相当于一个前提来理解,应该理解为: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时候(情况下),应该舍生取义。
可之前听人说,鱼与熊掌是可以兼得的,说这句话的前提动机应该是对“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舍生取义也。”这句话的断章取义般的肤浅字面意思的简单理解。是不是曲解(活用?实用?)了原话的原意般的觉得顺口泛化使用的拿来主义?
儒家有言:“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也。”
觉得这里的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应该是相当于一个前提来理解,应该理解为: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时候(情况下),应该舍生取义。
可之前听人说,鱼与熊掌是可以兼得的,说这句话的前提动机应该是对“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舍生取义也。”这句话的断章取义般的肤浅字面意思的简单理解。是不是曲解(活用?实用?)了原话的原意般的觉得顺口泛化使用的拿来主义?
本文标题:对于“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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