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在一家电子厂从事客户开发工作,并且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
由于种种原因,许某工作时总是开展不了局面,导致后面难以造成工厂下达的指令。
长此以往,公司就对他有诸多不满。
不久,工厂的用人单位人事部就下达了通知,已经决定正式解聘他。
于是,许某就要求工厂给予他适当的经济补偿金,但是被工厂拒绝了。
那么,劳动者因为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给予补偿金吗?
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辞退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给予补偿金的。
同时公司如果以无法胜任为理由而辞退劳动者的,要确定其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步骤。
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两个法律要点:
一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不得直接辞退,需安排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二是,如果培训和安排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的,公司可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但是,也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受到以上规则的限制,用人单位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劳动者的情形有: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且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在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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