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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法律条文是冰冷的,法律精神应该是温暖的

辱母杀人案:法律条文是冰冷的,法律精神应该是温暖的

作者: 雨沉香 | 来源:发表于2017-03-28 08:04 被阅读185次

    “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从上周末到现在,在朋友圈刷屏的,除了山东辱母杀人案,还有就是这句马雅可夫斯基的一句话。

    为什么?

    还是先来回顾一下案情始末吧:

    2016年4月14日,女企业家苏银霞因为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在欠银行近千万的情况下,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并加上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欠款17万元。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以杜志浩等人组成的要债人是怎么讨债的?

    他们辱骂,抽耳光,脱下儿子的鞋子捂母亲的嘴,指使手下拉屎,然后把苏银霞按进马桶里。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当着儿子的面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并将声音放到最大。最下作的是杜志浩竟然脱下裤子,一条腿站在沙发上,当着儿子于欢的面用下体蹭苏银霞的脸,并往她嘴里塞。

    报警未果,这一切让儿子于欢濒临崩溃,情急之下拿起水果刀,最终造成一死三伤。2017年2月17日,于欢因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决无期徒刑。

    法院的解释是什么?

    于欢虽然当时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了对方的侮辱,但是对方没有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害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舆论一时波涛汹涌。

    什么叫做未使用工具?什么叫做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作为儿子的于欢错了吗?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血性方刚的男儿,在此刻如果看着母亲受辱而无动于衷,才是真正泯灭人性,才会真正人神共愤!

    任何人都不是孤立存在于这个世界的,精神上的侮辱难道只是对苏银霞吗?不,它不仅侮辱了苏银霞,侮辱了她的儿子于欢,它还侮辱了整个中国社会的人心所向和伦理人情!

    肉体的伤害很快会痊愈,但是精神上的侮辱对于一个人来说,却是终其一生的耻辱,和要背负一生的沉重折磨。轻者会抑郁,重者会精神失常,甚至不堪忍受而自杀。

    案件发生地

    想到一个类似的故事。

    2009年,在英国布拉德福德(Bradford),一个名为(Zabhullah boota)的男人被控诉引诱性侵一个8岁的女孩,但是由于法律的程序和漏洞,最后他给无罪释放,受到的惩罚只是被判强制的社区服务。

    这个8岁的女孩呢?她的母亲说,女儿从那以后,再也没能走出阴影,当她得知给她带来伤害的人竟然无罪被释放,整个人都崩溃了。

    女孩从此无法专心学习,后来被退学。她认为自己再也不能相信任何一个成年人,自己一辈子都无法结婚,而且她还担心那个人会再来找她,因为这名罪犯和她住在同一个城市。

    6年过去,女孩的心理伤害不仅没有痊愈,反而越来越严重,她已经罹患严重的心理疾病。

    终于,在2015年,已经14岁的女孩在某天提着刀,找到了这个给她留下了无尽痛苦和耻辱的男人。她当着这个男人两个孩子的面,把刀狠狠扎进了他的胸膛。

    女孩在杀人以后,平静地回到家对自己的阿姨说:“告诉妈妈,我爱她。”然后就去当地警局自首了。

    这个罪恶的男人并没死,他被紧急送往医院,捡回一条命。随即,女孩被逮捕,被指控谋杀未遂。

    但是,受理此案的法官Jonathan Durham Hall QC却表示,他不会判处这个女孩重罪。法官说:“如果将你这样的一个受害人送进监狱,这会是一个巨大的耻辱。”

    法官理解这个14岁女孩的犯罪是因为8岁时受到的伤害引起的,他清楚并了解她曾经历了什么样的痛苦、折磨、耻辱和煎熬。

    法官没有判处她坐牢,只是要参加两年的青少年罪犯自新计划。并且还表示,如果有任何人强迫她去赔偿,他会替她讨钱。

    法律已经背叛过女孩一次,法官不会让悲剧再次发生。

    迟来的正义终于给女孩带来了公道。然而,身体的伤害可以痊愈,心理的伤害却是她一生都要承担的煎熬。

    更严重的是,精神上的折磨和侮辱不仅会毁掉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它会给一个家族造成几代的影响和折磨。

    在于欢这件事上,我觉得我们国家实在是一个很矛盾的国家。本来中国是一个传统的情理社会,然而在法律面前,情理几无立身之地。对精神的侮辱和折磨虽然被写进了刑法,但在实际的量刑标准中,却仍旧是依据肉体伤害而不是精神伤害。

    写到这里,我不禁想起了2015年发生在美国的中国留学生暴力群殴同伴的事件。

    当时的受害人刘怡然被扒光衣服、被用烟头烫伤乳头、被用打火机点燃头发。她们还剪掉她的头发逼她吃、强迫她趴在地上吃沙子,甚至还有人在旁边用手机拍下她的裸照和受虐照片。

    美国检方是怎么判决的?

    两名主犯被判处终身监禁,两人累计保释金高达600万美金,合到人民币3600万还要多,创下了美国历史上留学生犯案保释金的最高纪录。

    法律可以的冰冷的,也可以是不近人情的,然而,法律的精神却应该是有温度的。

    “这些孩子粗暴残忍,既无法制观念,也毫无人性关怀。”这是美方的评论。更为可悲和丢人的是,被告的父母到美国后竟然贿赂受害人和证人,想“私了”用钱摆平。最后怎么样?——遭到逮捕。

    同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中国,剪掉头发逼着吃掉和用打火机烧头发连个轻伤都算不上。

    如果受害人不告,国家不会主动追究,就是说除非侮辱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或精神失常,或者是侮辱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我们这些普通民众就免考虑了。假如导致被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再去追究,那我想说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它在保护什么?它在保护谁?

    还有一件发生在美国德州小镇Shiner的案子。

    2012年6月9日,德州一个经营牧场的父亲,发现一个男人正光着下体,企图伤害女儿,女儿吓得不停哭叫。

    这位23岁的父亲二话没说,一个飞步上前把男人拉开,赤手空拳对着他的头和脖子一顿猛击……

    等再反应过来,这个混蛋已经没气了。当时因为急救车找不到这个偏僻的案发地,这个父亲要把罪犯自己送去医院。

    男子不治身亡,父亲被拘留待审。

    女儿明显地精神受挫,但是身体看上去没受伤害。

    美国人效率非常高。案子发生10天后,陪审团一致决定:女孩父亲无罪,因为如果有同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也会这样做。

    当地的一位老人说:“这是好事,他们应该给那个父亲颁奖章,因为他保护了他的家人。”

    再回到我们国家的辱母杀人案。

    为什么这个案件一经报道,会引起这么大的社会舆论?这么大的关注背后,我们内心恐惧的,应该是什么?

    我们所恐惧的,是对法律保护普通公民的失望,是法律对精神伤害和侮辱的漠视,是法律的永远延迟和对暴行的无能为力。

    于欢是不幸的,因为保护母亲不继续受到更大的侮辱,他杀了人,被判了无期徒刑;然而,于欢又是幸运的,因为他的案件被媒体报道,引起舆论波涛汹涌地关注。

    可是,正是因为如此,我才觉得更加可悲:假如于欢的事件不被报道呢?我们的法制国家展现它的人文关怀和情感伦理,难道只能靠舆论去推动吗?如果还有类似于欢事件发生的话,难道每一次都能受到如此大的社会关注吗?

    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有这样一段话:他们来抓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他们来抓工会会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会员,他们再来抓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他们最后来抓我,这时已经没有人替我说话了。

    今天,我想说:盗亦有道,催债人使用如此下作的手段要债,该杀!而于欢,现在获得全国几乎一边倒的支持,引起最高检的高度重视,我希望最后的结果,能够不会再让舆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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