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上的法律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劳务协议,那么,该劳务协议是否有效?该劳务协议能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事实用工为依据,而不是以是否有劳动合同为标准。所以即使双方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那么双方存在的就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承担法定责任。
那么什么是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要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即使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该劳务协议也应无效,用人单位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即劳动者要有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用工,一般情况下,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以下几类: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工资单等)、社保缴费记录、公积金缴费记录、工服工牌、证人证言或其他一切有关的证据。
如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导致劳务协议无效的话,此时,劳动者能否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赵金涛律师认为,劳务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从用工之日起双方就没签订过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务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是应该得到支持的。但是,如果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但因某些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此时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任何协议都不能规避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且一但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责任。因此,建议企业实事求是,不要因小失大,从而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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