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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徽涡阳五人杀人重大冤案 论刑事律师的证据思维能力

从安徽涡阳五人杀人重大冤案 论刑事律师的证据思维能力

作者: 5ef8706e0424 | 来源:发表于2018-04-17 17:39 被阅读82次

    本文作者: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姜先良律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刑再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安徽省涡阳县村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北无罪,使得这起最高判死缓、羁押长达21年的故意杀人重大冤案得以平反昭雪。我们应该看到,这两年重大冤假错案多有出现,从2013年浙江叔侄奸杀冤案,到2014年河北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冤案,再到2014年底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直至刚宣判的安徽涡阳五人杀人冤案,无疑辩护律师在其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在当事人心目中,还是社会舆论,参与辩护的代理律师都值得敬重和高度肯定。同时,也应该看到的是,频频纠正的冤案错案充分说明,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刑事司法理念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刑事司法能力在不断提升。

    窃以为,这种转变在促使着刑事司法人员逐步回归“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理性,回归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法庭,让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得以有效呈现,这是从该案以及其他一系列冤案平反中应该看到的重大积极的变化。在这一司法改革的洪流中,围绕着更好地促进庭审发现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鄙人认为刑事律师的最重要的责任担当是提高对证据的鉴别能力,帮助法庭还原案件事实。而刑事律师的鉴别证据能力,其核心就是证据思维能力。

       一、刑事律师证据思维能力的内涵

    所谓刑事律师证据思维能力,是指刑事律师围绕指控的案件事实和罪名,发现证据、庭审举证、质证和建构证据锁链的能力。需要强调的是,刑事律师证据思维能力不只是适用于刑事辩护律师,同样适用于刑事被害人代理律师。因此,我们统称为“刑事律师证据思维能力”。这种能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发现证据能力。根据指控罪名的法定证明标准,发现现有证据的不足和补充需要的证据的能力。

    2、庭审举证能力。根据指控罪名的法定证明标准,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向法庭提交依法发现的证据,并提出专业的证据分析意见的能力。

    3、庭审质证能力。根据指控罪名的法定证明标准,对庭审相对方(或公诉人、或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并发表专业的证据分析意见的能力。

    4、建构证据锁链能力。刑事律师在发现证据,及庭审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围绕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建构一个由全部证据组成的锁链证明更加客观的案件事实的能力。

    这四个方面的能力内在紧密联系,严格地讲,是刑事律师证据思维能力四个不同阶段的体现,是逐步递进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四种能力的逐步递进关系,使刑事律师对案件事实的发现过程得以完整地呈现,这也是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的“心证”过程。

    二、刑事律师证据思维能力的重要意义

    在十九大提出“依法治国”具有革命性战略意义的深刻背景下,刑事律师提升证据思维能力,其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刑事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条件。

    刑事法治的健康发展,必然走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化庭审,其结果是刑事庭审成为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的核心阶段。案件事实将以各类证据材料为载体在庭审过程中依法呈现。案件事实是证据事实而非客观事实的理念将更加深入人心。刑事法治理念的这一积极变化,必然深刻地影响作为重要组成力量的刑事律师。作为刑事律师,也要深刻认识到这一变化对自身执业理念、思维和方式带来的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安徽涡阳五人杀人重大冤案,从安徽高院无罪判决的说理部分即能充分感受到这一变化。判决认为,本案证人证言多次反复,且证明内容不能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被害人陈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周继坤等五人作案的唯一结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对周继坤等五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当改判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总结该案的现有证据,没有任何客观证据,5名被告的有罪供述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关键证人的证言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因此无法达到法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一个典型的“疑罪从无”判决。

    再看聂树斌重大错案的无罪判决。该判决认为,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的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聂树斌有罪。同样,这也是一份典型的“疑罪从无”判决。

    上述两起案件都缺乏客观证据,而且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受到充分的合理怀疑。这种“疑罪从无”判决认定的重大冤假错案,彰显了刑事法治所要求的“一切案件事实让证据说话”的精髓。没有证据或者缺乏证据,都不能给被告人定罪,因为无法达到《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要求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作为刑事律师,应以国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涉嫌的罪名为发端,以“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为工作目标,从证据思维能力的四个方面逐步推进,直至到达目标的彼岸。刑事律师的证据思维能力越强,就愈接近这一目标,能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刑事法治的健康发展,具备证据思维能力的刑事律师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三、刑事律师提升证据思维能力的实现路径

    心学大师王阳明《传习录》中有段话是:人须在事上磨炼做功夫乃有益。这是他的知行合一思想的具体体现。刑事律师提升证据思维能力的唯一有效路径,就是“案件磨练”。其根本原因在于:

    一是每个案件从事实发生到判决产生的全过程,是刑事法律的具体适用过程,是“活法”的运行过程。因此,刑事律师的证据思维能力,其实质是律师的“活法”思想体现;二是刑事律师通过案件磨练,才能检验学来的理论知识是否正确。比如,对于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判断,要依法通过庭审中的发问程序,发现其中存在的虚假问题;又如,对于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判断,需要借助专家辅助人的力量进行真伪鉴别;再如,对于各类非法证据的排除,需要借助法定的排除程序和规则达到目标。这些实现路径能真正促进刑事律师提升对证据的意识、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缺乏证据思维能力的律师,往往会更多关注对证据材料的纯粹逻辑分析和庭审的辩论,实际上无法形成对法官足够的影响力,辩护和代理工作很可能成为无效的劳动。

    根据刑事律师可能承担的两种诉讼角色,鄙人认为,其提升证据思维能力需要把握的原则是:

    1、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要按照“破+立”的原则,在准确掌握指控罪名的法定证明标准基础上,既要“破除”控方建构的证据锁链,也要建构自己辩护方的证据锁链,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并将这份内心确信传递给案件主审法官和合议庭。

    2、对于刑事被害人代理律师而言,要按照“立”的原则,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涉嫌的罪名,协助公诉机关完善对证据锁链的建构,帮助尽量减少和避免可能存在的证据漏洞,有效阻击各种对证据锁链的质疑,努力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强化对被告的有罪指控。

    当然,个案磨练的前提是准确掌握指控罪名的法定证明标准,这有赖于对《刑法》规定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的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系统整理的目前我国刑事证据法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学习资料,主要包括:

    ◉ 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2年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

    ◉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证据”

    ◉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 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

    ◉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系列,侧重学习证据法案例

    ◉ 樊崇义、陈瑞华、易延友教授有关证据法的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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