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静的加班狗日常在昨日被微博一则热搜打破了,就连一直保持高冷的人民日报都罕见的对这则新闻做出了评价。辱母杀人案。
然而,说实话我对这则新闻并没有想象中的那样愤怒。不知道是否是对于这类事件已经见怪不怪的原因。我知道你们可能会骂我冷血,没人性,但是咱们细想一下,中国发生的这类案件还少吗?有多少惨剧的发生不是因为激情杀人?
长期被施暴的妻子忍无可忍杀死丈夫的事情真的是屡见不鲜。我在几年前曾经看过一部纪录片,采访的都是那些不堪忍受丈夫的长期虐待、家暴而选择手刃亲夫的妇女们。
她们的眼里是有悔恨的,但更多的反倒是轻松,她们会笑着说终于了脱离苦海,会庆幸自己的孩子可以不再受到暴怒父亲的打骂。
那个时候我们就在探讨这个问题,法律之外是否该有人性?是否该掺杂道德?是否应该塑造伦理人情?是否应该多一些温暖的东西在里面?
然而,无果。法律终究是法律。
再来让我们稍微梳理一下这则本应是经济纠纷的案件是如何一步步变成杀人、重伤的刑事案件的。
2016年4月14日,22岁的男子于欢和母亲苏银霞在杜志浩带领的11名催债方的监禁下忍受长达一个小时的辱骂和侮辱。期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住苏银霞的嘴,但被苏银霞甩开了。然后公然在这对母子面前播放黄色影片,往苏银霞的胸前弹烟灰,还对其母亲进行言辞上的侮辱,让苏银霞卖身还债,这时于欢的精神已经接近崩溃边缘。紧接着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脱下裤子将生殖器往苏银霞的脸上蹭。
工人在窗外看到后果断报警,而警察到场之后却只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随即离开。这成为压倒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于欢想要上前拦住警察结果被催债人按住,激愤和恐惧的共同作用下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一死三伤,于欢被判无期。
整个引起舆论爆点的我认为主要就是两点:
一、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对其母进行极端侮辱。
二、法院判决因“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将于欢的杀人行为定为非正当防卫。
我建议大家去看一下新闻对此次事件的详细报道,因为确实有点诡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苏银霞是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在2014年7月从吴学战处价款100万元。月利息10%。已经超出国家规定,属于高利贷行为,借款和放贷双方都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就算苏银霞不知道该行为违法,或者说是陷入高利贷陷阱但接下来的事就有些牵强了吧?
2015年7月苏银霞已经偿还本息130万元,但因没有按时继续偿还余款在8月前后被催债人两次在公司寻衅滋事。2015年11月1日苏银霞再次向吴学战借款35万元。这点就很奇怪了,都已经体验过未按时还款的恶果了,为什么还要再次向吴学战借高利贷?
后来了解到,在聊城的很多企业在资金困难的时候不会选择向银行贷款,手续繁琐不说,借贷又太少,所以找吴学战借高利贷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了。放高利贷是违法行为,但为什么警方并没有查处吴学战呢?也许是因为吴学战在当地开了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表面是做房地产生意,所以查无可查。也许是因为在当地放高利贷是公众默许的行为,因为它符合企业人们的需求,企业需要以这种方式存活,去发展当地的经济,所以政府和警方都对此视而不见。(想法有些黑暗。)
借款的时候尝到了甜头,但却未想过无法偿还的后果,这是苏银霞错的第一步。体验过暴力催债的恶果却仍然不知悬崖勒马,再次借高利贷就是苏银霞自找的了。当初在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的时候为什么不直接宣布破产?那这样是不是就能避免后续的这一系列惨案了?是对白手起家的公司怀有不甘,还是因为其他的什么原因我不好做评。
进而我们可以猜测一下警察是否早就对那些因不忍催债人讨债手段而报警的事件见怪不怪了呢?“无力偿还,被暴力催债,警方到场,但没有人受伤,属于经济纠纷,警方没权介入。”久而久之警方是不是也麻木了呢?这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此案件中警方到场的第一句话是“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而不是去关注于欢和苏银霞正处于一个非法监禁的状态?(也许我这么想有点太过善良)但不管怎样警察没有解放被非法监禁的于欢母子就是渎职。
于欢母子其实已经受到过虐待,虽然人身上的侮辱在警方到达之前已经结束,但更多的精神上的虐待却是持久的,而往往精神上的侮辱和虐待才是让人们走向极端的最后一记推力。尤其是对于欢来说,在经历了母亲在自己眼前受到如此侮辱却无能无力,它所衍生出的崩溃和绝望是足矣将任何人摧毁!有的人可能会说,再怎样也不能杀人啊,要理智啊,怎么能为杜志浩这种垃圾而断送自己的命运呢?我只想说,根本就没有所谓的感同身受,你口中的要理智只不过是因为被害人不是你自己罢了。所以为母杀人就在情理之中了。而警方转身离开的行为以及对于催债事件的麻木、不敏感和无所谓的态度无疑点燃了最后的引线。
再者我们来聊一聊激起民愤的第二点,法院判决因“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将于欢的杀人行为定为非正当防卫。什么叫“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为当时警察在场,催债人没有施暴工具,这种情况下于欢和他母亲遭受人身伤害的几率极低,所以这种情况下就没有“防卫的紧迫性”,而于欢在这种情况下刺伤他人就存在法律上认定的社会危害性,且极其严重。
好,就算这点法院说的对,那么为什么在证词里面有很多东西都是被忽略的呢?比如我前文提到的于欢母子已经处于非法监禁状态而警方对此放任不管,哪怕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将于欢母子和催债人都带回警局也行啊!这样最起码可以保证于欢母子的人身安全和精神状态不会再次受到摧残!可以想象当警方出现在于欢母子面前的时候,他们是多么的欣喜,期待着警察能带他们离开这个地狱,哪怕是暂时的。结果警察就这样放任催债人和他们母子在一个房间然后离开了,对于警察的失职一审法院竟然选择性的忽略掉了!
对于后续的判决法院是否会因为舆论的压力而改判我们还无法知晓,但此次事件的受关注度如此之高不禁让我有一点点后怕,如果这件事发生在10年前,是不是就依照一审判决轻描淡写的过去了?地方官僚相互勾结,为虎作伥,反正天高皇帝远,管也管不着三线的小县城,然后聊城依旧是那个高利贷遍地的聊城,苏银霞也可能会被报复致死。
有同事说幸亏是住在北京,治安要比其他二三线城市好太多;另一个南充的小同事说他们那里15岁就不读书出来混的很多,治安很差。嗯,听完有点心寒。
不过要真的感谢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让我们这群天南海北的围观群众可以了解到事实,可以发表自己的态度,可以在没有人为被害者发声的时候扛起舆论的大旗去反抗!
所以,丽江毁容女孩发文在微博上求助;所以,黑导游的事件才会上了电视;所以,连人民日报都出来发文评论,所以一个刑事案件才会成为一个公共事件!所以当遇到司法有违公正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自媒体上发声。民众调侃,报警不如发微博。
人民日报评论说:对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我们不想对司法失去信任,但是,当司法无法保护我们的时候,我们究竟该怎么办?是拿起刀子反抗?还是继续忍受直至死亡?
记得王尼玛曾经在节目里调侃,法不责众;法不责少;法不责老。我害怕,当面对的这些都成为常态时我们该怎么办?
马雅可夫斯基说:“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这句话是否是他说的我无从考证,但不得不承认“犯罪”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反抗!
但我希望这句话永远不要实现。
2017年的春天,这些名字会在我们记忆中定格:于欢,苏银霞,杜志浩,吴学战。
以上。
心情不美丽的喵姐写于3月27日23点22分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