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此类案件全国判决首例,明确表示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影视合理使用的边界,同样也为短视频解说、剪辑、搬运等二次创作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6月29日消息,一起B站因用户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音频而被起诉的案件近日迎来一审判决。
据介绍,因用户在bilibili网站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的纯音频,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被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宽娱公司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判决宽娱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
本案判决是否就意味着被授权方可以自己制作纯音频部分进行网络发行?
这会涉及到两个问题:
1.电影作品拆分出来发行的纯音频部分是否构成录音制品?如果构成,那么,该录音制品的权利人是谁?
2.电影作品纯音频部分的网络发行是行使电影作品信网权的行为,还是行使该录音制品信网权的行为?
那我们在录制视频时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侵权?
1、尽可能事先取得版权授权
自媒体应当加强版权意识、法律意识,使用视频素材前应尽可能取得版权方的相应授权,如果没有取得版权授权的,也应注意合理使用,而非为了吸引流量或商业目的肆意侵权。
2、与片方进行电影宣传发行合作
从商业角度讲,可以考虑与影视剧的宣传发行结合起来,例如可以考虑在项目宣传发行期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版权授权后再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获得一定的影片宣传经费也是可能的。一般仅仅是出于宣传目的的“电影解说”,且引用比例适当,没有影响到原作品影片的正常上映播出的,大多数情况下,版权方都将不予追究。
3、如果未取得版权方的授权,应注意尽可能做到:
引用目的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不超出必要的限度;引用内容不得大比例,内容方面尽可能不要引用关键画面、主要情节,特别是不能基本表达展现整体故事。
4、关于影片项目的选择上,应予以慎重
特别是对于热门影片、未在影院上映、刚上映的影片,如未取得版权授权,尽可能不要碰这些影片。而对于影视公司已经正式放出的关于电影的各类宣传片和预告片,个人一般是可以用于剪辑再创作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尽量不要进行负面评价,以免侵犯名誉权或影响到影视公司的正当利益。
另外,从影视公司一方来讲,电影解说类也确实是对影视剧素材进行了再加工,具备一定的原创性,迎合了广大市场的需求,只要自媒体方不进行负面评价,不影响影视公司的商业利益,对于已经下线的电影、电视剧是完全可以考虑授权给此类自媒体的,既可以获取一定的商业收益,也会对影视剧有个再次宣传。
目前形势下,那种将电影的完整情节通过图片、短视频等方式传递给受众的“剧透型解说”,如果版权方追究,就会涉及到侵权赔偿,未来这种不规范的“影视解说”或许将在法律追责、平台严管下销声匿迹。
想要学习影视剪辑的我这里有一份资料,有需要的可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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