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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第十讲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作者: 天工铸剑 | 来源:发表于2020-04-20 16:29 被阅读0次

    经纬财税教育 今天

    1.区别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意义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2.一个判断标准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基本原则是:

    (1)承诺自行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务→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2)安排他人提供该商品或服务→企业是代理人

    3.两个判断步骤:

    (1)识别特定商品或服务(可能是第三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2)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或服务之前是否已控制该特定商品或服务。

    4.三个控制情形

    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可判断转让前获得控制:

    (1)企业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该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如果企业仅仅是在特定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暂时性地获得该特定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控制了该商品。

    5.四种控制迹象

    表明企业是交易中的主要责任人的迹象包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控制迹象的作用,这些事实和情况旨在协助企业在难以评估转让前是否控制商品或服务的情况:

    ①并未凌驾于控制评估之上;

    ②不能孤立地考虑;

    ③不构成单独或额外的评价;

    ④不应被视为一份关于在所有情况下均须符合的标准或须考虑的因素的核对表。

    【思考题一】乙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提供办公室保洁服务。双方就服务的范围与价格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乙公司负责确保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与条件提供服务;当从客户处获得一份合同时,乙公司与其经常使用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签订另一份合同,委托该服务供应商为该客户提供办公室保洁服务。乙公司与服务供应商的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一般与乙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一致。即使在客户不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也有义务向服务供应商付款。

    问题:乙公司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解析】乙公司是主要责任人。

    (1)识别特定商品或服务:办公室保洁服务。

    (2)向客户转移商品或服务之前是否控制该特定商品或服务:

    ①乙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之后,与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签订服务合同,取得了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办公室保洁服务的控制权。

    ②乙公司有能力主导服务供应商为其指定的客户提供特定服务。

    ③此外,考虑主要责任人迹象:乙公司对履行提供办公室保洁服务的承诺承担主要责任;乙公司在确定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价格方面有自主定价权。

    【思考题二】甲企业销售某餐厅的礼品券,持礼品券的客户可在指定餐厅用餐。礼品券向客户提供了显著低于餐饮正常售价的重大折扣(客户支付100元购买礼品券,持礼品券能在餐厅享用售价为200元的餐饮)。甲企业在客户有需求时才进行购买礼品券。礼品券通过企业的网站销售,并且礼品券不可退回。

    甲企业与餐厅共同确定向客户销售礼品券的价格。礼品券出售后企业有权收取礼品券出售价格的30%的金额。企业不承担信用风险,因客户在购买时及时付款。甲企业协助客户解决对餐饮的投诉并且有一项客户满意度计划。但是,由餐厅负责履行与礼品券相关的义务,包括针对客户不满意服务的补救措施。

    问:甲企业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解析】甲企业是代理人。

    理由:

    (1)企业本身并未对提供餐饮承担责任,餐饮是由餐厅提供;

    (2)企业在客户订购礼品券之前或之后均没有面临礼品券的存货风险,因为并未提前购买礼品券,并且礼品券是不可返还的;

    (3)企业在设定出售给客户的礼品券售价上有一定程度的定价权,但售价是与餐厅共同确定;

    (4)企业的对价是以佣金形式;因为企业有权收取礼品券出售价格的30%的金额。

    【思考题三】甲公司经营一家电商平台,平台商家自行负责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甲公司仅提供平台供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并负责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结算货款,甲公司按照货款的5%向商家收取佣金,并判断自己在商品买卖交易中是代理人。2×18年,甲公司向平台的消费者销售了1 000张不可退的电子购物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2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解析】考虑到甲公司在商品买卖交易中为代理人,仅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平台及结算服务,并收取佣金,因此,甲公司销售电子购物卡收取的款项20万元中,仅佣金部分1万元(20×5%,不考虑相关税费)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户(商家)对价而应在未来消费者消费时作为代理人向商家提供代理服务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对于其余部分(即19万元),为甲公司代商家收取的款项,作为其他应付款,待未来消费者消费时支付给相应的商家。

    借:银行存款     20

    贷:合同负债      1

    其他应付款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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