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毙陈世峰,为何这么难?

作者: 金俊杰 | 来源:发表于2017-12-27 11:09 被阅读610次

    2016年11月3日,日本东京,中国旅日留学生江歌和刘鑫返回住处,在公寓楼前遇见刘鑫前男友陈世峰,在遭受陈世峰骚扰纠缠后,江歌让刘鑫进屋,自己挡住陈世峰,期间江歌被陈世峰残忍杀害,身中十几刀。

    之后,陈世峰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日本警方逮捕。2016年12月14日陈世峰以故意杀人罪被日本检方起诉。

    2017年12月20日,日本法院宣判江歌遇害一案,陈世峰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0年。

    陈世峰人品恶劣,行为冲动,杀人动机强烈明显,作案过程残忍极具报复性,结果不仅剥夺他人无辜的生命,且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此案的施害者和被害者均是中国人,尽管,中国国内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并没有卵用,包括452万人签名请愿等等。国际法上有个概念叫属地管辖原则,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他国享有优先管辖权。怎么审理判处陈世峰,日本法律说了算。

    站在日本法律的角度来看。警方高效,检方尽力,程序合法,庭审公正!结果无可厚非。

    站在中国法律的角度来看。杀一人而且情节恶劣仅判处有期徒刑20年,足可把广大老百姓气的七窍生烟,忿然作色,暴跳如雷,火冒三丈!结果有失妥当。

    看下陈的履历,2009年入读福建华侨大学华文学院。2013年毕业出国,担任泰国泰国农业大学孔子学院讲师。2016年就读日本东京大东文化大学汉语研究科。

    这样的履历足以称他为精英,而实际上他就是个不折不扣的渣滓。

    不禁问句,枪毙这个故意杀人的渣滓,为何这么困难?

    因为日本是一个不提倡死刑的国家。

    先看几起涉及到日本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以及这些臭名昭著的罪犯的下场。

    1981年,留学法国的日本人佐川一政用猎枪杀死荷兰籍女同学里尼·哈特维尔特,之后奸尸,再分尸后吃掉部分尸体,他被引渡回国受审,日本法院认为他有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判罚仅仅是送进精神病院治疗,更不可思议的是在第二年,精神病院以治疗康复的理由将其释放。

    1989年,年仅17岁的女高中生古田顺子在路上被一伙青少年绑架,在被拘禁的41天里遭到强奸、殴打、焚烧等暴行,最后惨死,她的尸体被放进汽油桶用水泥封住。罪犯落网后,得到了这样的处罚,主犯判处20年,其他人判处5到10年不等。主犯早在2008年就出狱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1999年,年满18周岁的福田孝行潜入受害人家中,强奸杀害受害人本村弥生,还有奸尸行为,并将本村弥生11月大的女儿数次重摔地面再用绳子勒死。福田孝行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受害人丈夫本村洋提出上诉,经历二审,三审,官司一直纠缠打了九年,最后,在本村洋的不懈努力和强大的社会舆论支持下福田孝行才被判处死刑,可是死刑没有立刻执行,至今他都还在监狱里蹲的好好的。

    2007年,日本男子市桥达也在住处杀死旅日英国籍女教师安妮·霍克,作案手段令人发指,受害人死前遭受数小时的殴打和性侵,死后一丝不挂,被屈膝埋入浴缸的沙中。在英国强大的外交压力下,市桥达也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日本女子木岛佳苗,在半年时间里先后诱骗三名男子,骗取钱财后,再将他们逐个杀死,并伪造现场,让受害者看起来像是烧炭自杀。木岛佳苗被逮捕,再被判决死刑,至今也没有执行。

    在中国人看来,日本法律,对罪恶滔天的杀人犯,是非常非常地仁慈。奇葩法律,真他妈扯淡。

    就连日本人都质疑本国的法律。

    东野圭吾写过一部小说叫《彷徨之刃》,女儿被一伙暴徒轮奸杀害,这伙暴徒钻了法律的空子,并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惩罚,父亲独自一人踏上复仇之路,追杀暴徒。

    伊坂幸太郎写过一部小说叫《重力小丑》,一个女子被恶人强暴,她怀上了恶人的孩子,她选择生下这个孩子,当这个孩子慢慢长大长成少年,母亲因为从前的强暴事件精神抑郁而自杀,法律也并没有对恶人进行重罚,少年得知前因后果后,追杀恶人。

    再来看一个数据统计,1993年到2010年间,日本总共执行了84例死刑。将近20年时间,执行的死刑人数100个都不倒!

    什么级别的罪犯会被判处死刑后会再被执行的呢?比如杀害四名女童,并且有猥亵、奸尸、吃尸、饮血行为的魔头宫崎勤。比如杀害同事一家四口的关光彦。比如杀害女友及女友父母的松井喜代司。

    从以往案例来看,恐怕陈世峰这渣滓再杀五个江歌才有可能被日本法律判处死刑且执行。

    不禁问句,为何日本是一个不提倡死刑的国家?

    从政治历史两方面来分析。

    从政治上讲,日本行使三权分立,立法权归国会,行政权归内阁,司法权归法院。内阁里面有个法务省,部门领导叫法务大臣。法务省的职能类似欧美国家的司法部,法务大臣就是司法部长。日本的司法权归法院,法院判决死刑下来,得由法务省的法务大臣签名才能执行。

    日本政局不稳是众所周知的事,政局的不稳导致内阁短命,法务大臣在位时间也不长,签署死刑执行命令,不是法务大臣的关注点,即便有心签署也怕政敌以此事为借口大做文章进行攻击。再者,日本的公检部门非常强势,胜诉率很高,管理不透明,这就意味着潜在冤案率也高,法务大臣不愿用自己的名声和政治前途去冒险贸然签署死刑执行命令。当死刑执行文件放在他们的办公桌,他们往往一推,就交给下任法务大臣来签吧。

    还有一种情况。在务大臣签署死刑执行命令前,当死刑犯提出申诉或者要求赦免,就可以进入再审程序。申诉或要求赦免有什么限制吗?没有限制。

    做个假设,即便陈世峰被日本法院判处死刑,只要法务大臣不签名,这个死刑就执行不了无限期拖延,或者法务大臣签署死刑执行之前,只要他以任何理由提出申诉或者要求赦免,这个死刑照样执行不了无限期拖延。

    从历史上讲,日本还是世界上最早废除死刑的国家。公元818年,平安时代弘仁九年嵯峨天皇下令全面废除死刑,到后白河天皇保元元年重新认可死刑,期间338年一直是没有死刑的时代。原因是国内大乘佛教盛行,禁止杀生。平安时代末期武士崛起,平清盛,源义朝等掌握大权的武士贵族提倡斩首,又把死刑带上历史舞台。

    明治维新后,日本全盘西化,在地理位置上,日本是东方国家,在本质上,日本是西方国家。而西方国家普遍是废除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

    这在中国人看来,确实荒唐!

    欧洲人强调人的最基本权利,就是人权。杀人犯杀人是侵犯人权,法律处死杀人犯也一样侵犯人权,死刑执行者和杀人犯就没有区别了。连大文豪雨果都说“你们想用死刑教育人什么呢?不要杀人。那么你们怎么能在杀人的同时教育别人不要杀人呢?”这种观念可谓根深蒂固。

    欧洲人信仰的是基督教,就是上帝。只有上帝有权力裁决人的生命,人类政府并不具备裁决他人生命的权力。一切都让上帝来决定,上帝如何来决定,这要等杀人犯死后,上帝他老人家自有公道。执行死刑,就是质疑上帝的力量怀疑上帝的存在。

    死刑一废,看起来很好,犯罪并没有急剧上升,而且冤假错案有挽回余地。

    日本当然要学这一套。

    大学听课,听教授讲课。世界上有70%的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废除死刑是世界的趋势,该教授认为中国也该废除,我当时心里骂一句,去你娘的!

    我是中国人,我要站在中国人的角度看陈世峰一案。我要说,陈世峰这恶棍就该枪毙,而且要立即执行!

    中国人赞同人权,但是人权是针对人来说的,杀人犯故意杀人这种行为已经偏离了人的行为,既已偏离那么他就不是人,他就丧失了人权。处死杀人犯,不算侵犯人权。

    你们外国人信仰上帝没问题,我们中国人信仰的是罪与罚的对等,罪犯犯了什么罪就得有什么样的惩罚,罪犯杀人,就该偿命,和欠债还钱是一样的道理。你和我提什么宽恕救赎皈依,我就和你提包青天刀铡潘仁美。

    斯蒂芬·平克《人性中的善良天使》一书说:“刑事惩罚的基本原理不仅仅是个别威慑、一般威慑和隔离,它也意味着罪有应得,即公民们复仇的愿望。”

    这句话才在理!

    只有两种办法能让陈世峰伏法。一,设法引渡回国再审。二,受害者家属在日本不断上诉,走漫长的缠讼过程,像本村洋那样最终迫使日本法院作出死刑判决。

    哪怕执行不了,也让这小子把牢底坐穿。

    最后多说一句,你们外国人不是主张让上帝裁决杀人犯吗,那么,很简单,送杀人犯去见上帝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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