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动辄让人“走法律程序”
回应“将便捷和效率嵌入程序正义”
2021年11月4日《南方周末》A3版
当前,法院面临的最大矛盾是案多人少,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让法官疲于应对。新近的民诉法修正草案,主要的目的就是解决这一问题。
培养一名成熟的法官需要时间的积累,要在短时间内增加法官数量,不太现实。控制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才是化解矛盾的关键。
中央要求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就是需要法院以外的部门做好纠纷的分流化解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让法院真正成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唯一一道防线。
近年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诉前调解机制的运行,在有效化解矛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无论是工作理念还是运作机制,还有待提升完善。特别是一些基层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处置纠纷时,经常把建议当事人“走法律程序”放在嘴边,非常不妥,不宜提倡。
所谓的“走法律程序”,就是让人到法院诉讼打官司。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议较大、矛盾尖锐,无法通过调解等程序得到及时化解,那么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无可非议。但显然,诉讼并不是化解纠纷的首选方式,也不是唯一的方式,无论是化解纠纷的及时性,还是化解纠纷的成本,诉讼都不具有优势。特别是在当前矛盾纠纷多发、主体诉求多元的大背景下,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一味诉讼只能徒然增加当事人的时间、金钱等成本,也不利于把矛盾解决在初始状态,实在不是明智的选择。比如常见的邻里纠纷、物业纠纷等,完全可以通过诉前调解,把纠纷解决在前端,“走法律程序”既让当事人付出较大的诉讼成本,也让法院不堪其负。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