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从一个例子说起。数年前,浙江某市曾出台一项措施,为尽量减少爱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漫延,要求对公共娱乐场所免费发放保险套(安全套)。此举一出,舆论哗然。有人认为,政府此举是否代表国家将暗许卖淫嫖娼行为并承认其合法化。政府有关人员举这样的例子为此举开脱:为最大限度避免交通事故,交警要求驾驶员驾车时必须系上安全带,然而,交警要求驾驶员系安全带的行为并不代表交警鼓励驾驶员肇事或者希望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同理,政府在公共娱乐场所发放保险套,是出于尽力防止传染性疾病传播的初衷,而不是暗许或者支持卖淫嫖娼行为的合法化。
这种解释颇为形象生动,并且较有说服力。其实之所以会出现人们对交警要求驾驶员必须系安全带的行为予以充分理解而对政府在公共娱乐场所免费发放保险套的行为迷惑不解的分歧,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二者一为合法(正常驾驶)一为非法(卖淫嫖娼)。在此前提之下,其他合理性的行为往往被遮蔽,甚至有时合理的治理行为也成为了众矢之的。对这种现象进行综合性分析,其实它说明了公民对道德危机的复杂心态。一方面,面对日益严重的道德滑坡现象,许多人感到了焦虑,希望能用相应的制度设计进行防范和拯救;另一方面,应该怎样去防范和拯救,是亲自去做“麦田里的守望者”,还是在社会上塑造道德的楷模,人们还处于相对无策的茫然状态。不过有一个大方向可能是坚守道德良知的大部分人所赞同的,那就是对于违背道德的行为,绝对不能姑息迁就,不说是一棒子打死吧,至少也是一刀斩断。因此,对于卖淫嫖娼等行为,他们希望政府采取一项能立竿见影的措施,彻底消除这种丑陋现象。对于辅助治理的缓和性措施,则常常怀疑其动机与目的。
如果仅仅以道德的眼光来看待这种态度,似乎也并未有何不妥之处。特别是在道德良知严重缺失的今天,在法学家等应该成为道德楷模的社会精英也产生道德危机的时候,民众对道德危机的防范和拯救的心态无疑更加急切。于是有人提出,为了防止法学家影响公正司法,应当禁止法学家兼职律师(戴福:《我国法学家的道德危机》,《民主与科学》2004年第6期)。毋庸讳言,当前社会的道德危机确实已经到了火烧眉头的地步,一些本来应该成为道德楷模和良知守护神的社会精英,已经沦为了败坏道德的急先锋。于是乎,研究生导师被称为了“老板”,政府领导被叫成了“老大”,本该主持正义的人恰恰亲自践踏了正义,率先折断了天平的秤杆。在此不容乐观的形势下,对法学家这类精英阶层的道德状况进行详细跟踪和客观描述,无疑有助于增进民众对当前社会道德状况的了解和把握。然而,对于为防范法学家道德危机,因而禁止法学家兼职律师、限制法学家担任商事组织法律顾问的说法,笔者却实在不敢苟同,兹列理由如下:
其一,允许法学家兼职律师和担任商事组织法律顾问,初衷是实现法学家的法律知识与社会的法律实践的有效衔接,推进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综观世界其他发达国家,法学家兼职律师属普遍现象,而且确实起到了很大作用。法学家作为社会的精英,本应引领时代潮流,创新社会意识,成为知识和道德的楷模。在当前中国总体法律水平较低的局势下,如果把他们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无疑能成为法治进程的助推器。
其二,与其他人相比,法学家群体的总体道德水平还是略高一些。近年来,一些法学家呼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提高法律职业从事者的整体素质与道德水准而努力(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笔者不否认有些法学家已经沦为“满口仁义道德,满肚子男盗女娼”之人,但是比起那些“三陪”律师、贪污腐败的“反贪局长”之流,他们还不是无药可救。这跟法律资源及国家权力的配置密切相关,在法治语境还相对缺失的当下中国,律师为了生存往往采取一些违背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手段和措施办案。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手中较有实权的官员则更容易腐化堕落,道德沦丧。法学家兼职律师,由于手中没有权势可言(充其量只是有点学术声望,那还得学术水平高的人),因此,他们不易腐败或者不太有腐败的条件,比国家公职人员较有坚守道德良知的土壤。与专职律师相比,由于他们有法学家的职业,不存在生存危机,因此也不会像专职律师那样可能会为了生活而不惜违背道德良知甚至是违反法律去破釜沉舟、孤注一掷。
其三,与开头的例子一样,驾驶员开车都有潜在危险,但不能因为有危险就禁止所有人开车;同理,法学家兼职律师有可能会腐化堕落,干扰司法公正,但是不能因为有这样的可能就禁止法学家兼职律师。一棒子打死或者一刀斩断自然省事,可是这样就能“一了百了”吗?人们是否能像思考“苏拉出走之后”那样来思考“禁止法学家兼职律师之后”会怎样。是否有道德水准更高的人们来代替他们,如何保证这些人不会继续沦丧?
与在公共娱乐场所免费发放保险套和驾驶员必须系安全带一样,对于民众的道德危机,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防范,但是那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关涉着太多的社会因素,不可能一针见效。既然在可以预计的很长一段时间之内卖淫嫖娼行为在客观上不可能完全杜绝,那么何不在用法律进行规制的同时,采取其他的辅助手段来治理;既然知道法学家兼职律师有很大的正面效应,同时也潜在许多负面效应,那么何不采取相应措施来限制负面效应,发挥正面作用。反之,如果采取一棒子打死或者一刀斩断的措施,其结果便是该防范的没有防范住,该拯救的却反被推了一把,于道德良知的培养无益。
(PS.本文曾以巜道德危机的防范如此进行?-------兼与〈我国法学家的道德危机〉作者商榷》为题发表于巜民主与科学》2005年02期。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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