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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与女权不存在冲突 只与中华田园草台班子女权有冲

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与女权不存在冲突 只与中华田园草台班子女权有冲

作者: 陈芝麻烂了大谷子 | 来源:发表于2017-03-31 16:28 被阅读11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三款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四条”的法理基础可理解为:我国夫妻婚内财产法定为共同财产制,特别约定时才为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下的夫妻关系,相当于婚姻关系缔结之时自动形成法定合伙关系,形成了经济共同体,所得的正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另按民法基本精神,国家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债务合同里约定为个人债务,当然不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约定为分别财产制且让债权人知晓,当然也不为夫妻共同债务,除这两种有特别约定的情形外,都应该按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大概就是最高法院所称的符合婚姻法精神的理由。

             立法者的原意是二条特别“但书”规定使整个法条能够最大化的包罗万象 最高法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目的,是防止一些人通过诸如假离婚这类行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保护交易安全。但是正是这二种特别情形  使这条法条存在漏洞也最大化的可概括 特别“但书”规定第一条 债务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当然不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实践中很少有债权人愿意签订这样一个给自己增加回收风险的合同  实践中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的现象,不比因“第二十四条”条受害的人少

    真正的交易安全并不意味着对单方利益的过度保护,而应该要求交易双方都要尽到谨慎交易的注意义务,都要注意到交易中的风险。按照“二十四条”的精神,债权人基本不用顾及诸如放贷这类交易的风险性,反正举债人还不起,就找举债人的配偶还,这就大大弱化了债权人作为交易一方的注意义务

            特别“但书”规定第二条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法律关系已经很清晰了 要债权人承担更大的风险 承认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前提是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并认可这个约定 但是在实践中 法院根据”第二十四条“判决要求“前妻”“前夫”承担债务 明知应知则在所不问 这是这个司法解释存在争议的症结所在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知应知此事 并不是着配偶借的,不是出于私心甚至是恶意,那么要彼时的“前夫”“前妻”承担债务一点也不冤枉  毕竟夫妻关系的缔结是与对方成为利益共同体 当然包括正利益 负利益 这种风险是天然的 新闻案例里体现的是“前夫”“前妻”所以造成观感上的极不合理 但是请回到时空点 债务存续期间和婚姻存续期间是重合的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离婚 出现“第二十四条”的情形 一方明知应知 要不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能不能说是我老公我老婆借的我不管 答案是否定的. 实际上“第二十四条”损害的是因为配偶瞒着自己的 并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导致的财产横遭执行。如果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能够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务存在的,按共同债务处理。那么实践中“前夫”“前妻”无辜背债的情形将少很多 债权人的利益也不会受损 。

           此时法律问题已经分析完了 说一说这个问题与中华田园草台班子的关系 ,真正女权的想法是平权,但这件事本身和男女权利义务不对等还有歧视问题并没有很大关系,这本身是债权人债务人利益,财产债务分割的法律问题。中华田园女权草台班子呼吁废除“二十四条”甚至废除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否定男人养老婆这条中国文化规则 中国婚后没有工作成为专职家庭主妇的女性我想比丈夫举债被坑的“前妻”多的不知道多少比例  没有了夫妻共同财产这条规则 在中国现在这个文化情境下 不知道多少中华田园女权推崇者的命运会更惨 废除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废除女人对丈夫财产具有天然要求的特权, 毕竟中国独立女性的比例还非常小 事实上 独立女性也更少的遇到“第二十四条” 独立女性更多的是那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少部分人 。

       “第二十四条”与“代孕话题”虽本质不同但是很多中华田园女权的思维是一样的 代孕话题田园女权的声音是坚决反对代孕合法化 我会成为生育的工具 第二十四条田园女权的声音是坚决废除二十四条 我不要为前夫背债 代孕当然要出台严格的细则以维护女性的权益 第二十条当然要修改部分立法原意以更客观包罗万象平衡债权人与夫妻权益 围绕的点都是围绕自己的弱势以围牢式的极端摧毁以自我保护 从来没有想过自己的强大可以走出生育工具 自己的经济独立可以无比自信婚前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时候有人要说了 那还要你们男人干什么 那我只能说这句话一点也不女权 法律不是男权的 也不是女权的 法律是中立的利益最大化 社会的终极目的是平权 不是男权 不是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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