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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皆以先定为之法则(2)

理解-皆以先定为之法则(2)

作者: 因色而魔 | 来源:发表于2019-07-30 22:06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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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皆以先定为之法则。

    为了获取所需实情,该如何确定采用哪种方法呢?前文说过的考虑情景、人物、关系等条件在此仍然适用。例如在情景上,此时你要和对方去沟通而不是要说服对方,所以你不应当采用说服的方法;在人物上,对方的好恶、名实等信息是怎样的;在关系上,你和对方是怎样的,假如你处于强势的一方,你既可以和对方沟通来获取实情,也可以强行说服来获取实情。

    在确定采用方法时,有些条件的内容你应该是已经知道的,其属于需知之事。例如前文说过的需知之事中的知某人之事(即知人),也即人物这个条件的内容你应该知道一些,否则你所确定的方法就不好,有效的行动可能无法产生,你可能也无法得到所需实情。(下文及后文将“人物这个条件的内容”谓之“人物画像”,参考用户画像的概念)

    你是如何知道人物画像的?这是你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通过一件件事逐渐得知的,也就是说你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就应该在得情了,所得的不是你欲谋之事中的所需实情,而是得某人之情(即知某人之事、知人)。另外,这个得情是要在你欲谋之事之前发生的,前文说过等到欲谋之事时才被迫要获取某人之情(注意;不是那时想到了,而是被迫需要)已经来不及了。

    当然,在欲谋之事中,对方会是你很少接触甚至从未接触的人(前文已说过),人物画像你不知道,但你和对方的关系(即关系这个条件的内容)是可以知道的,例如在客观地位上你和对方处于什么关系,在亲疏程度上你和对方处于什么关系。(下文及后文将“关系这个条件的内容”谓之“关系网络”)。

    那么,预先确定了目的(即所需实情,前文说过你和对方面对面交谈的目的是获取实现欲谋之事时,在思考阶段所需要的B2类信息。)和实现这个目的所需要的方法之后,先定的内容就够了吗?

    显然,根据这个提问的方式,你可以判断不够。接下来,你要预设对话,否则方法只会成为空谈。

    预设对话要遵循所定的方法,其是所定方法的具现。预设对话要求你具体到说什么话:你说A,对方可能回复(即反)B1,也可能回复B2,甚至可能回复B3,怎么回复B1、B2、B3都要在预设对话中想好,你的回复要向实情相关的方面引导。随后,你回复了C1、C2、C3,对方又回复了D1、D2、D3等等。(这时候前文所说的总结阴言阳言就为你提供了素材)

    预设你和对方反覆的对话,这属于前文所说的审变化。你可以预见,越往后变化越多,而你甚至审不出什么变化:你会预设出A、B1、C1、D1,而其他的可能(即变化)你完全想不出。

    的确,审变化是极其困难的事,即使预设对话是一种简单的审变化,要不然你以为鬼谷之道是谁都可以学会的?审变化的困难的原因在前文已经提过,你只能预设出一种可能完全是正常的。当你面对的这个事大事,不熟悉的事时能预设出一种可能已经不错了。

    当然,预设对话不是让你预设和对方见面到离开时的每一句话,而是跟实情相关的那些话。你和对方围绕实情的那些对话,不是很多,在实际中数分钟内就可以说完。至于刚见面时打招呼的话、中间的互相客套寒暄的话和离开时的结束语,不用你预设。在日常生活中,你已经很熟悉了,可以临场发挥。

    另外,你要知道运用得情的方法所获得信息是什么样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对方不会主动告诉你,甚至会自主隐藏的。倘若对方愿意告诉你呢?这在实际生活中也是常见的。这时候上文所说的先定过程就简化了很多。

    目的是你要定的;方法、情景、人物、关系等都可以简化,甚至省略;预设对话极为简单了,你不需要预设对方如何回复你,你只需要事先想好怎么问、问什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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