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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宗教中的法律

【书摘】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宗教中的法律

作者: 杨原平 | 来源:发表于2020-06-24 22:54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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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与宗教》

    《THE INTERACTION OF LAW AND RELIGION》

    [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

    梁治平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

    3 宗教中的法律

     P68

    到现在为止,我们一直在谈两个问题,第一是所有社会中的法律对赋予它神圣性之宗教要素(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的依赖;第二是基督教、以及源于基督教之世俗信仰在激发和塑造西方法发展的方面所起的作用。我们力图表明:只有当我们承认法律不仅是社会功利问题,而且也是、且主要是生活目的和终极意义的一部分,承认法律关系到人的全部生命,即不仅关系到他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关系到他的情感和他的信念,我们正在经历的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信任危机才可能得到应对和解决。

    然而,如果只有通过诉诸宗教,我们才能够解决法律信任危机,那么,宗教信仰的危机又将如何?求助于宗教以保全法律,这在今日之美国就好比要求一个溺水者去救另一个溺水者。问题在于,宗教怎样才能够恢复其自身的活力?

    我相信,部分答案就在于——虽然貌似荒谬——承认和恢复宗教的法律性。正如没有宗教的法律会丧失它的神圣性和原动力一样,没有法律的宗教将失去其社会性和历史性,变成为纯粹个人的神秘体验。法律(解决纷争和通过分配权利和义务创造合作纽带的活动)和宗教(对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乃是人类经验两个不同的方面;但它们各自又都是对方的一个方面。它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P69

    我并不是在谈论法律与宗教的合一,而是讲它们辩证的相互依赖。的确,在有些文化,比如古代以色列和伊斯兰文化当中,宗教与法律是同一回事情。同样的倾向也可以在印度教以及当代许多尚无文字的文化中间发现。早期佛教徒反叛印度教,就好像早期基督徒反叛犹太教一样,其部分宗旨就是要反对法律的过度神圣化和宗教的过度法律化。

    对律法主义的反叛,可能发展到否弃任何一种法律中的宗教价值和排斥宗教中所有法律成分的地步。最纯粹的佛教甚至要求君主放弃他的王国,终身奉献于对内心宁静的追寻。一些基督教神秘主义者也信奉同样的学说。但是甚至在神秘教派里面,一旦神秘主义者彼此间建立了联系,并且试图把他们的信仰和习惯传给下一代,法律要素便被引了进来。其终极关切就是如何使自己达到涅槃境界的佛教僧侣也认为建立一所训练自己和他人的学校是其终极关切的一部分。比如,现在沉醉于个人冥想的美国学者和教授们成立了“国际学者冥思协会”和他们可以在那里交流心得、并购买咒文箴言等的各种中心。差不多一千五百年前,圣·西蒙·斯台利兹(St. Simeon Stylites)在高高的圆柱上坐了三十年,以表示他对这个世界的习俗和法律的弃绝,但这种行为本身显然就是其宗教价值的建构;此外,他也接受那些对他的隐居生活怀有虔诚信仰,为他运送食物的人们的服务。而一旦神秘主义由隐居转入修道院,它就需要甚至更加精巧的法律。由十二世纪的教会法学家建立起来的西方法律传统以修道院的苦行规则为其主要的激励渊源之一,这不是偶然的。

    P70-71

    因此我要说,正好比在即使是最拘泥于律法的宗教中也有并且必定会有对于人类内心精神生活的关切一样,在即便是最富神秘色彩的宗教里面,也存在并且必定存在着对于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关切。任何一种宗教都具有并且必定具有法律的要素——确切地说有两种法律要素:一种与共同信仰某一特定宗教之群体的社会活动有关,另一种则关系到宗教群体只是其中一部分的更大群体的社会活动。

    当我们考虑到某些现代宗教思想派别强烈的反法律倾向时,宗教本身即含有法律要素这一事实的重要性就变得显而易见了。实际上,据说在今天美国的许多神学院里,无论新教的还是天主教的,都存在着对任何一种法律的根深蒂固的不信任,存在着这样的信念:对于人类的精神蕲(祈)求来说,社会秩序的组织与程序是不相干的,甚至是异己的。一种与此相近的信念显然也在我们的法学院里广为传布,在这些地方,法律大体被看成是解决纷争和消除社会问题的规则和技术体系,而不是对于人类终极关切的回应。

    现在,我想就基督教神学家提出为宗教与法律截然分离作辩护的三种不同学说作一讨论。第一种学说主张,惟一约束基督徒的法律乃是爱的法律(如有些人所称的“爱之神学”),这种学说导致这样的信念:法律的结构和伦理的结构总是相对的,从属于特殊的情境(所谓“情境伦理学”);第二种学说则认为,基督徒应当依靠信仰而非法律来生活(我会称之为“信仰神学”),这种学说引出下面的信念:自成一体且组织严密的教会实体应予消解,基督徒应融入“世俗之城(所谓“非宗教之基督教”,它也采取世俗基督教的形式);最后是唯信仰论(严格说是所谓“反法律主义”)的学说,依此说,基督的复活带来了一个神恩新纪元,在那里,生活于世界末日的基督徒不再受任何法律和道德的束缚(我将名之为“希望神学”)。这种信念过去常常与激进的新教教文联系在一起,但是今天则在一些由此立场出发对教会之寺院法体系的正当性提出质疑的罗马天主教神学家的著作里找到了新的表达形式。

    此外,我还要讨论第四种学说,非神学的学说,现今美国某些被称为青年文化或反文化群体的反法律立场,它们鼓吹和实践一种新的世俗启示主义,这种世俗的启示主义建立在这样一种信仰之上:自发性、激情和爱高于所有现存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程序和结构。

    法律与爱

    (只摘一句)

    P77

    爱确实可以在欢悦之情的自由迸发中体现出来,然而一旦超出几个人的亲密关系之外,爱的表达就需要程序和规则。

    中译本序、原序、目录、作者简介,见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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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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