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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习笔记:英国的令状制度的法律影响

法律学习笔记:英国的令状制度的法律影响

作者: 一帆风正 | 来源:发表于2023-02-09 07:54 被阅读0次

在12世纪初期以前的欧洲,令状起初由国王或教皇基于臣下的申请而针对某一特定主体发出的。自英国亨利二世起,行政令状开始司法化,令状演变了启动诉讼的司法文书,成为国王要求臣民到王室法官面前解决争讼,由法官而不是国王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的工具。这就是在普通法法庭上开始诉讼的起始令状。

国王通过自己的文秘署签发令状,当事人需出钱购买,因此它成为王室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  王室通过颁发令状不断扩大普通法法庭的管辖权和剥夺了其他法庭的管辖权。

王室通过令状来获取司法管辖权的措施,一是“无须应诉”,即被告在未见到王室令状时,无须出席在封建法庭开始的针对他的自由保有地的诉讼,即需要王室令状开始诉讼;二是被告的选择权。在庄园法庭开始的地产权利诉讼中,被告可在传统的决斗裁断和王室法庭的陪审裁决之间进行选择,这在实质上限制或剥夺了庄园法庭在这一问题上的管辖权。三是移卷令和错判令,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将案件移至王室法庭进行审理或改判的令状;四是在某些诉讼上设立前置诉讼令;五是还有些令状通过转换问题的重点来获取管辖权。

随着时间的推移,类似案由多次出现,导致了令状的格式化及格式诉讼的出现。每一类案由及相应的诉讼都采用相同的程式,这就是普通法中著名的格式诉讼。这导致了只有符合了既有令状的格式才可能获得普通法的救济,形成了普通法中“没有令状就没有救济,有了令状才有救济,有了救济才有权利”的司法中心主义观念。与大陆法中立法至上的观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而导致普通法和大陆法的不同发展路径。

王室法庭为扩展自己的司法管辖权而不断签发新令状的做法,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侵害了贵族领地法庭的管辖权,激起了贵族们的不满,1258年的《牛津条例》宣布停止签发新的令状。从而导致类案诉讼或例案诉讼以及衡平法的出现。

1875年英国司法改革时废除了令状制度,规定所有的诉讼都采用统一的方式进行,在体制上实现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统一,在客观上开启了现代诉讼方式。

由令状制度导致的对权利的分类、对不同法律原则的适用,都对今天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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