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为了分房子,分钱,抚养孩子闹到法庭去解决,没有绝对的公平,家务事那有分的很清楚的,所以提前知道点法律知识还是很有必要的。
很多人说,我离婚就提前签订了婚前协议,或者财产分配协议。将来不会有这种麻烦的问题。这种做法很不错。
还有的人说,不想结婚了,就能省去了很多纠纷。
可是,社会中的人大部分还是要结婚的。遇到了爱情,你也许就很快结婚了呢。
目前物质财产比较丰富,所以必须了解一旦结婚,哪些是个人财产。
法律实践中如何认定和处理
法律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的问题
一、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属认定
其中亦涉及财产关系内容,应有合同法的适用余地。为贯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对于房产的权属明确地通过登记体现出来,也能够最大限度保护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也就是说没过户的话,权属很明确。
二、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不仅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也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裁量尺度。当然,该种情况是父母出全资的情况。
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有一定的争议,有的认为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目前最高院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三、其他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物品的认定
对于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共同财产为原则。
奖牌系作为残疾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奖金已用于家庭消费,无剩余,不应再予以分割。所获得的奖金虽基于其自身努力在赛场上获得,是对其个人努力的肯定和奖励,但奖金并非荣誉权本身,它是财产权的客体,与一般人基于工作、讲课等获得的工资、讲课费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其所获得的奖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侵权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当然,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从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的具体性质看,不能将所有费用笼统地认定为个人财产,比如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收入对应的时间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其他财产。《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我们认为,该条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后,仍有适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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