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选择理论,简单来说就是在成本与效益分析基础之上做出理性选择的理论。理性人的理论本来是用于经济领域内的,但是在本书中科尔曼认为人不应该只能作为社会人,社会理论应把基础置于个人具有目的性和责任感之上。所以把经济学的这种理论引入到社会学的研究之中。这样可以提高理论的预测能力,也有利于保持理论的简洁。
在《社会理论基础》书中,可以看到科尔曼运用经济学的观点对社会行动与社会秩序进行解释。他用理性一词解释广义上带有目的性的行动,行动者在最大效用原则上在不同行动或不同事物之间进行有目的选择。这里也就是其理论的经济学基础。另外一方面,科尔曼认为社会理论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研究:从宏观到微观,个人有目的的行动以及从微观到宏观的转变。本书则集中于从微观到宏观的研究,因而科尔曼采用的是个体主义的方法论。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是解释社会整体的系统,而这有两种解释模式,即整体方法论和个体方法论。然而整体方法论忽视了个体行动的层次而缺乏解释力。但是个体方法论着重的是用系统的不同行为部分来解释系统行为。这正是他采用的个体方法论,也是他的“理性选择理论”的方法论基础。科尔曼把理性选择理论用于权力、统治、信任、规范等社会现象,把社会互动理解为社会交易。因而在社会中的人便很容易把握互动的原则,那就是利益最大化。这便是理性选择理论的核心。
科尔曼提出的行动系统包括行动者、资源、利益和控制着四个方面。他认为社会系统内应该包括至少两个行动者,每个人都能控制使对方获利的资源。这些资源可以分割,可以转让和控制。而一定的偏好和需要又构成了行动者的利益。然而常常行动者并不能控制满足自己利益的全部资源,这些资源又被他人所控制、同样行动者也控制着他人需要的资源。这样为了各自的需要与利益,两个或以上的行动者便需要互动,交换资源。由于各种行动所包含的资源不同,行动和背景不尽相同,行动系统的结构也不相同。而社会行动则包括下面的几组关系:(1)市场;(2)交换关系;(3)分离权威关系和分离权威系统;(4)共同权威关系和共同权威系统;(5)信任关系和信任系统;(6)规范形式结构;(7)集体决定结构。
科尔曼指出,权利可分为“处置权”和“要求权”,权利既依赖权力,又依赖他人的承认。权利结构是有行动所涉及的所有人共同决定的,它规定每个行动者对何种资源有处置权或利用这些资源采取行动的权利。行动者可以依靠强力或影响力强制他人承认他的要求,也可以依靠共识,形成规范,使有关他人承认他的权利。在分析中,科尔曼拒绝将社会规范作为分析的既定条件。正如刚才所说的那样,社会规范是是人们有意识创造的,蕴含着不同的利益。利益为社会规范提供了基础。而规范的实施有取决于对规范的遵守能够获得多少回报。因此必须促进遵守规范所获得利益以及对违反做出相应的惩戒。这也一直体现其理性选择的思想。
当然任何理论都有其解释的边界,理性选择理论并不能解释社会上的各种现象。人们认为这种理论的经济色彩过浓,不能解释社会上许多非理性的因素。毕竟人类并非总是由理性支配,忽视了冲动、失控的一面。比如在生活中某些人失恋时往往不能自拔,以及“锚定效应”,“羊群效应”等,这些用理性计算去看往往会使人恍然大悟,然而我们总是沉浸其中,未能自拔。这就是科尔曼的理论不能解释的地方。但正如前面所说,采用这种理论假设,有利于理论保持简洁以及提高理论的预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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