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大约10点半,我接到Z总的电话,他紧急地要求我和同事YY立刻前往他的办公室。
于是,我们迅速带上纸笔,赶赴Z总的办公室。
在办公室,我们还意外地遇到了某项目部经理YW,他正好在找Z总审核签字凭证。
原来,YW在找Z总签字时,被Z总发现了一个问题:报付给AL公司的吊车费,中标通知书上明确标注的是3%的税率,但AL公司开具的却是1%的增值税发票。
Z总认为,既然中标通知书上标注的是3%的税率,那么这个税率应该是AL公司在报价和投标时就已经确认过的,因此AL公司应该按照这个税率来开具发票。而实际上,AL公司开具的是1%的增值税发票,这意味着公司多支付了2%的税费给AL公司,这无疑增加了公司的成本。
Z总叫我和YY过去,就是为了讨论这个问题,并希望我们能以此为鉴,在审核其他凭证时,要特别注意中标通知书上约定的税率是否与实际开票一致。他要求我们与AL公司沟通,要求AL公司退还多收的2%税费。
我和YY领命后,回到办公室立即上网搜索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并将其打印出来。同时,我们也联系了AL公司,要求他们提供今年一季度的纳税申报表,以证明他们确实是小规模纳税人。
在收集到这些资料后,我们再次前往Z总办公室。我们向Z总展示了这些资料,并解释说,AL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下享有特定的减税优惠,即可以选择按照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从税收法规的角度来看,AL公司开具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是完全符合规定的。
听完我们的解释,Z总表示理解,但他仍坚持自己的观点:“是国家给AL公司的税收优惠,不能由企业来买单。”
他坚决主张,AL公司应严格按照中标通知书上约定的税率来开具发票,以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在与AL公司进行深入的沟通后,AL公司最终决定放弃减税政策的优惠,将原先已开具的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作废,并重新开具3%税率的发票。这样,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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