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好像看到说人民日报转发了。妇女报上的一篇文章要求教育从业者有惩戒权,但其实我觉得不太好,毕竟陈倩权的定义非常难一一实现,如果在学校里面有惩戒权,包括身体接触式惩罚的时候,老师是根本没有办法执行的,是不是应当把成绩全报给校长,由校长统一在星期六或者星期天到学校里面加班去惩罚学生呢?
对于大多数老师所理解的教育惩戒权,基本上还是接近于体罚,其实除了这种方式,我想专家能够解释一下如何惩戒,或者有一些案例更好,我是在网络中,我们可以搜索很多答案,唯一就是没有标准答案,那么对于老师来讲,没有标准答案的事情,老师怎么做都有可能是错。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觉得一线教学人员根本就不需要有惩戒权,因为一旦有了这种权力就会犯错误这种错误基本上都是可大可小,出了很严重的情况,那么真的是对于老师对于学生来讲都是得不偿失。
这个问题他的一生成长和社会的发展有关系,和学校的教育有一点点关系,但不是绝对更多的关系应当是和家庭教育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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