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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质犯罪被拘留多日,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没有实质犯罪被拘留多日,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作者: 8f8e2ea63330 | 来源:发表于2020-05-09 19:31 被阅读0次

    一天,一个在小巷走着的女子突然被一男子猥亵,女子无力反抗阻止男子的猥亵行为,只能大声呼救,而此时,我的同窗好友小谭刚好路过,他见此状况,便冲上正实行猥亵行为的男子,与该男子厮打起来,由于小谭硕壮魁梧,一个回合下来便把猥琐男打成法定意义上的重伤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被打成重伤的男子当然无力再对女子进行不法侵害,英武的小谭便带着女子离开了,但是旁边听到女子呼救的居民报了警,警察来了后,便执行法定职权,开展了调查。过了几日,正在和小姐姐散步的小谭被警察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拘留。后公安局将相关证据整理好,提交给检察院,最终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但弘扬社会正义,不予起诉。”接着被关了十多天的小谭被释放,十多天里,没有王者荣耀,没有小说,简直度日如年,于是他寻思着要求公安机关对他进行赔偿。那小谭到底犯罪没有?到底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得到公安的赔偿吗?该文就此进行讨论。

    首先需要知道的基础知识是: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找到证据后进行整理,然后提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就案情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诉讼叫“公诉”,意味公家(国家)提起的诉讼,接着再由法院审理。在法院没有出来判决前,当事人只可以叫“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此时应该处于公安局的刑事拘留下或者其他可以被控制的情景下,等着检察院是否决定逮捕,是否提起公诉以及法院后来的正式判决。有了常识后,再进一步讨论。

    就我以上假定的情景来看,检察院对小谭行为的措词为“防卫过当,但弘扬社会正义,不予起诉。”换而言之,小谭虽然是对猥琐男的不法行为进行抵抗,但是将对方打得太重,属于防卫过当,是形式上的犯罪,应该要追究小谭刑事责任的,但是碍于舆论(以我为首的键盘侠大肆调侃世道不公)和社会正气弘扬的需要,因此决定不起诉谭,恢复其自由。作此决定的依据无非是《刑法》第二条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条说的是应当负责,但是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这样的表述,按照犯罪构成四要素学说观点(我国主流)来看,谭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主观反击),造成了伤害的结果(重伤),这就是犯罪,但是因为谭有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特殊行为,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显然检察院就是依据四要素学说来认定的(区别于德日三阶层学说)。因此小谭犯有形式的罪,但是没有犯实质的罪。那公安机关将小谭进行刑事拘留合法吗?我想就是《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可以刑事拘留(被打成重伤的猥琐男肯定会说是小谭打的)。

    从这两点上来说,公安机关为了全面了解案情(毕竟有人重伤触动刑法),将小谭刑事拘留,是对的。小谭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要求公安局进行赔偿。但是《国家赔偿法》第17条同时规定,在法定刑事拘留期间内国家不予赔偿。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只要在法定的期间内,又没有对小谭进行逼供,那么是不在赔偿范围的。我觉得这是法律对于公安机关工作的保障,即使耽误了个人的时间,但是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是准许公安机关犯小错的,因为即使是侦查学学霸杨焯这样的大侦探(其qq网名),也实现不了一抓一个准。

    那小谭如果被多关了一天呢?答案是他可以得到从拘留开始的赔偿(以天计算)至于精神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我想公安机关会给予他正义勇为勇士称号。至于抚慰金是严重后果,小谭坚强,不存在严重后果。

    所以,小谭很难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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