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读后感

作者: 大盗恍如隔世 | 来源:发表于2021-03-20 22:00 被阅读0次

    《乡土中国》,久仰大名,近来随手翻看,竟也停不下来,一口气读完了。以前对这类社会学的著作总有畏惧之情,但是这本书读来确实酣畅淋漓。《乡土中国》是由十四篇论文组成,是作者费孝通20世纪40年代后期在西南联大和云南大学所讲的“乡村社会学”一课的内容,是作者关于自己提出的“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社会”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作者借以从中国基层传统社会的具体现象中提炼出一些概念来认识和理解具体的中国社会。因此,《乡土中国》是对教学形式的大胆突破,是对未知领域的勇敢探索,是对理性知识的深入思考。
    第一篇论文是《乡土本色》,这一章是全书的总论。作者开篇提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在这一章中,作者从三方面论述了乡土性的特点:其一,“乡下人离不了泥土。”乡下人以种地作为最普通的谋生方法,对土地是十分依赖的,因为农业和游牧业或工业不同,农业是直接取资于土地,土地关乎他们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因而他们也最明白泥土的可贵。其二,不流动性。直接靠农业谋生的人是“粘在土地上的”,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老根子是不常动的。但这并不是说乡村人口是固定的,而是说在人与空间的关系上是不流动的,农民聚村而居,安土重迁,村落内部形成熟人社会,具有各自的特点,但村落与村落之间往来较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与隔膜。其三,熟人社会。乡土社会的这种人口流动性缓慢的特点使乡村生活很富于“地方性”特点,他们活动范围受到地域的限制,因而形成不同的地域特色。他们聚村而居,终老是乡,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所以,乡土社会是个熟人之间的社会,因此会产生“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由,这和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不同。这一章描述了中国社会的基础,同时也是全书的基础,后文差序格局,礼俗社会之根源,都在于此“乡土性”。
    《文字下乡》与《再论文字下乡》。这两章主要阐述了乡土社会不用文字绝不能说是“愚”的表现这个问题。作者认为文字是人和人传情达意的过程中受到阻隔的产物,但在乡土社会中,“面对面的往来是直接接触,为什么舍比较完善的语言而采文字呢?”其实,还有更多的不需要声音和文字参与的“特殊语言”可用来作象征的原料,如表情、动作等,它们比语言更有效。“所以在乡土社会中,不但文字是多余的,连说话都不是传达情意的惟一象征体系。”《文字下乡》说的是传情达意的空间之隔,《再论文字下乡》则说的是时间之隔,包括个人的今昔之隔和社会的世代之隔。由于乡土社会是一个很安定的社会,一个人所需的记忆范围本来就很狭窄;而同一生活方式的反复重演,也使得语言足够传递世代间的经验而无需文字。
    《礼治秩序》与《无讼》主要讨论乡村社会中人们如何基于宗法制家庭的感情进行道德判断和约束。作者认为乡土社会治理方式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于‘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在乡土社会中,人们的社会关系的调节不是靠法律来调节,而是靠“礼”这种社会规范来调节。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它正是与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相互配合适应的,通过不断重叠、蛛网式的社会关系网络影响到其他人,进而在整个社会营造一种合适的统冶秩序。“在乡土社会中,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这也正是讼师在乡土社会中没有地位的原因。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之下,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体平等主义的。现行的司法制度,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作者特别指出,中国正处在乡土社会的蜕变过程中,要使现代司法制度得以彻底推行,必须“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先有一番改革”。
    作者在《文字下乡》与《再论文字下乡》中指出文字下乡的困难在于乡土社会的人们没有用字满足他们社会生活的需要,提出治愚的根本在于中国社会乡土性的基层发生变化。《礼治秩序》《无讼》这两篇论文较为详细地分析论述了乡土社会的秩序是靠“礼”来维持的,礼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只要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礼治社会便不需法律来维持秩序,进而得出无讼是乡土社会的特色的结论。只有在了解了第一篇论文《乡土本色》的对乡土性的分析之后,才能更加明白作者后续想要表达的内容,更加体会到作者分析过程和结论所具有的合理性。同时梳理了作者在《文字下乡》《再论文字下乡》《礼治秩序》、《无讼》四篇论文的观点后,也才能更加佩服作者从中国基层传统社会的具体生活方面提炼出“乡土社会”这个概念的强大能力,同时也用这几篇论文中的具体方面检验这个抽象概念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如此从具体到一般、从个别到普遍的研究方法也确实会加深我们对中国社会的认识。
    自民法典颁布之后,全国掀起了学习民法典的热潮。值此学习之际,读这本书正当其时,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全面和立体的认识。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民法典对民法法律渊源的明确规定。结合本书作者对乡土社会的论述,我们也可以更进一步理解了将习惯作为民法的法律渊源的社会基础和原因。正因为中国社会的发展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所以在一个地域中熟悉的人群中间长时间接触会形成可靠的信任和一定的生活习惯、社会风俗、传统礼法,而作为法律渊源的习惯正是从这片土壤中生根发芽成长起来的,习惯在这片土壤中也具有极大适用的空间,也能够发挥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也提到,现行的法律制度破坏了乡间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不在这些方面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从这个角度来看,全面依法治国、全民守法、普法等活动都可以从中得到启发和思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不论在城市,还是在乡村,所有的人都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基于乡村存在流动性相对较小、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熟人社会、传统礼治等乡土性特点,法律的推行和普及更是要对上述这些特点加以考虑,从而做出适合乡村的普及理念、方式、措施等,不能仅凭直观感觉而拍脑袋决定,或者采用一刀切的方法来对待乡村,把适用于城市的措施照搬照抄用在乡村普法上。否则在乡村地域中人们不理解法律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要依法办事,违反法律有什么后果等基本问题,可能会在对法律一知半解的状态中既怀疑礼治,也不接受法治,导致现有秩序的混乱和增加建立未来秩序的难度。
    生于斯,长于斯。即便我们在这个乡土社会中成长起来,为这个乡土社会在心中留出了一方承载独特家乡情感的天地,我们却曾未真正做到过了解它、懂它。因此,《乡土中国》这本书不仅给了我们一个探索和了解乡土社会的机会,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很有意义的视角和工具。通过读这几篇论文,我对中国的乡土社会的发展历程和特点都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消除了我之前所形成的对乡土社会的错误的认识和偏见,也让我对我们的家乡和社会有了更多的思考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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