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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可心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大揭露(二)补偿!

刘可心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大揭露(二)补偿!

作者: 3bbc396a6203 | 来源:发表于2017-08-14 11:05 被阅读25次

    昨天我们讲到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今天刘可心律师讲一讲国有土地房屋补偿事宜,补偿是老百姓最关系的话题,涉及今后是吃糠还是吃山珍海味的关键,通常房屋拆迁中最为多见的便是补偿不合理不合法。

    补偿包括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cqlst1981;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价格如何认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拆迁房屋装修、不可移动设备重置成新价格、可移动部分的(卸、运输、安装、调试、精密度贬损等)、停产停业损失、员工解聘费用和征收之前如有订单的违约金及预期利损失等,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评估机关评估(法律规定是由被拆迁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房屋拆迁造成其他费用如何认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在于拆迁之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时效,效益指拆迁之前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时效指从搬迁时间点到正常企业运营的时间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房屋拆迁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期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即如补偿款未能拿到的情况下,坚决不搬迁,提防钱房两空。

    对于之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由建设单位执行补偿,容易出现推委、拖欠等不负责任的情况,因此国务院在2011年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现在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讲解。拆迁补偿涉及法律法规繁而复杂,如遇到房屋拆迁时,分不清楚什么该补偿什么不该补偿的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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