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明星艺人的话题始终是互联网舆论关注的热点,所谓无风三尺浪,话题一旦涉及明星艺人的私生活往往就变成惊涛骇浪。多关注艺人的作品,离艺人的私生活远一点的愿景是难以实现的,明星艺人仿佛天生就是可供谈论消遣的。互联网时代的流量游戏规则可以更容易的帮助艺人带来曝光率和知名度提升,但各种传言、谣言、甚至污言秽语也混杂在这些流量之中,各方势力会带着不同的目的粉末登场让话题持续发酵。在面对一场公关危机时,一旦处理不当其危害结果会呈几何倍数放大,甚至会对艺人及娱乐公司带来长久性的伤害。艺人在面对诋毁时除了灌一碗名为“我能挨得住多大的诋毁,就能承受多大的赞美”的鸡汤还能怎么办?
首先明晰引发舆论的关注的原因是什么?也就是公众乐于参与讨论的初衷是为了满足猎奇心理还是事件本身触动了公众关于社会道德底线的评判。传言也好、谣言也好其本身一定具备一定的新闻性,超出了公众的一般认知并且具备话题性、争议性。事件之初流露出的信息往往十分有限,存在很多猜疑假设,这会极大的刺激公众的猎奇心理,激发公众探寻真相的欲望。这时各方的论战最为激烈,毕竟这时各方都还没有放出足以支持自己论断的证据,对于一些蹭明星艺人热点的传言、谣言往往过于浮夸经不起细致推敲,这时明星艺人及工作室尚且不用着急站出来澄清,只需关注舆论方向即可,自己的粉丝乃至理性的公众舆论参与者的论战能力足以将这些不实的传言、谣言攻破。
若事件没有明显降温趋势,甚至在持续的发酵,舆论有了明显倒向,这时就要分析引发事件触动公众情绪的关键“证据”是什么了,也许是一张似是而非的照片,也许一篇狗仔捕风捉影的文章,或是真假参杂在一起的夸大说辞。这些所谓的“证据”杀伤力就很大了。公众普遍是没有接受过专业系统的法学训练,对于“证据”的认知更愿意相信自己的眼睛,所谓空口无凭,眼见为实,更愿意相信照片、视频、聊天记录截图所透露出的信息。公众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判断这些可以看见的东西是否移花接木,片面截取。朴素的信任会导致舆论风向大变。
这时候作为艺人或者工作室应当适时发出第一份《声明》,在《声明》的准备工作中证据搜集与选取至关重要,可大致分为三个方向,一、对争议事实能够起到一定说明作用的证据,对这类证据的选取不需要过多参考诉讼案件中的证明力标准,这只是配合《声明》行文使用的,对同一待说明事实可以选取多份证据,多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证据链”了,这样可以为孤证增信。最终这条完整的证据链是要配合声明内容一同使用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真实性。如果证据本身被证假后一切声明都会显得苍白无力,这是毁灭性的打击。二、搜集侵权类证据,这部分工作做好在律师的辅助下尽早进行,因为这类证据要为今后的律师函甚至是诉讼做准备,对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形式要求更为严格。搜集个人的侮辱、谩骂行为及该行为的传播平台、媒体,传播数量等。这部分工作并不完全是为了艺人或工作室发出第一份《声明》,而应该是同步进行的。这部分工作更多的是用于向互联网平台运营公司举报沟通、向网警举报、正式律师函发出前的准备。三、关于因果关系及损失的证据,这部分工作同样建议交由律师来完成,艺人具备广告代言价值,这部分价值因诋毁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应被忽略。
关于证据的问题解决了就要考虑《声明》的行文风格和结构了。如果是以艺人本人亲自发出的声明,那么行文风格一定要坚持艺人一贯的公众形象、性格特点,被轻易看出代笔会给公众留下不够坦诚的不良印象。至少我们可以明确一点,公众是关注这件事情的,希望得到事件当事人的直接而坦诚的回应。即使是工作室或公司发出声明,也应当在保持严肃、理性的原则同时有部分内容是站在艺人的角度感性的回应。关于行文结构应当应当简明扼要具有可读性,先给出结论再展开论述最后明确诉求,附上准备好的“证据链”。这个时候还没有必要罗列法律条文进行说理,这部分工作还是留到后续的律师函来解决吧。但是可以向公众表明一个态度,如果事件还是得不到遏制,会采取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声明》准备好后就该选择发出平台了。一般情况坚持一个原则就行,即事件是哪个平台挑起的,就在哪个平台回应。如果是微博平台发起的,就在微博上回应就好,没必要将战火引到其他平台或媒体。
在这些工作完成后,如果事件还是得不到平息,甚至愈演愈烈,那么就要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来进行回应了。震慑侵权方是律师函的首要作用,向侵权方提出公开交涉,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避免侵权行为的扩大。其次也是给品牌合作方、粉丝们一个交代,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维护各方的利益。
好言道尽,若还不知悔改。那就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来回击侵权者吧。下一篇文章会跟大家分享,通过诉讼的方式,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个维度进行维权。
田野律师 长期关注影视文创产业,具有为该领域客户提供从项目开发、投融资到争议解决的专业娱乐法律服务的丰富成功经验,为众多业内知名公司、导演、艺人、编剧提供了高质量法律服务。欢迎添加微信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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