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过招聘的都知道,要招到一位合适的候选人有多难!
好不容易!令各方满意的人选,终于入职报到了,但令人意料之外的是,候选人就是提供不了离职证明。
那我们就纠结了:没有离职证明的话,我们还敢不敢继续办理入职?要不要拒绝新员工入职呢?
继续办理入职吧,我们担心出现用工风险,这个是我们HR不能承担的后果;
而拒绝该员工入职吧,又得重新招人,这个成本和代价对企业来说也是非常大。那到底有没有一个两全的办法呢?
今天我就来谈一谈,我们HR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https://img.haomeiwen.com/i12760550/268054ca90eb7d5c.jpeg)
首先,为什么公司入职都需要提供离职证明?其实主要有两个作用:
1)离职证明能证明该员工已与上家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录用该员工没有法律风险;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企业万万不能贸然录用仍然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2)离职证明一般也能证实,该员工在前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关键信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如果新员工入职时因各种原因就是提供不了离职证明,那我们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可以怎么来处理呢?我这里提供几种做法:
1)通过候选人在面试时填写的应聘信息登记表上的,前单位证明人电话,我们可以致电进行核实与确认;
2)让员工写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和格式大概是这样的:
![](https://img.haomeiwen.com/i12760550/2d1fe5769254132c.jpg)
由其本人承诺:在入职时,已与前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存在任何纠纷,如果他做出了虚假承诺,给公司带来了不利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
由员工本人出具这个承诺书,在不能提供离职证明的情况下,企业依然可以正常录用,因为这时候企业属于法律上的“善意”的一方。
就算员工做出虚假承诺,造成的不利后果,也应由提供虚假入职资料的员工方承担,不应该损害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的利益。
总而言之,提供不了离职证明,我们不一定就不能让他入职。
通过上面的证明人的佐证和承诺书的保证,我们在录用该人时,在一定程度上就能防止一些法律风险,也避免我们与辛苦招到的合适人选就此错过。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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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星明鉴,倪新星笔名,企业培训专家、资深HRBP,多家平台培训专业原创作者;左手培训,右手HRBP,双维推动人才与组织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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