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婚姻风险

作者: 易佳霖Eileen | 来源:发表于2019-08-02 13:45 被阅读33次

从今年四月份起参加公司体系每周六上午组织的高阶训练营ATP(Advanced Training Program),已经上完十四期课了。

ATP高阶训练营

这前有两期主要讲婚姻风险,看过或听过一些相关的案例,在学习了相关的专业知识后再去回看,会更深刻地看到人性的善恶美丑,也希望能把相关的信息分享给大家。很多风险在风平浪静时都潜藏在波涛汹涌之下,在关系恶劣或变故发生时,才会突然浮出水面。

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换到保险领域,应该是:人无近忧有远虑。在项目管理中,就特别讲究事前规划,事中控制,事后评估。虽然这套理论在实际应用中常常走形,很多人事前想的少,边做边修改。但其实不管对人还是对事,提前规划,识别风险,规划风险应对,远甚于事后诸葛。

在婚姻生活中,也是面临着各种可能的风险,一旦走向破裂,就面临财产分割(包括保单),或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婚姻风险,不仅包含自身的,也包含上一辈父母和下一辈子女的。 对于婚姻风险,可以运用各种金融工具或协议提前规划应对,如:资产代持,补充协议(婚前财产协议,指定第二投保人,单方赠予协议,保单利益赠予协议等),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保险,信托,家族办公室等,最大可能的按照自身真实意愿掌控财产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这两课程分享了类人群的案例:

1.全职太太面对的风险

2.家庭重要经济支柱出现人身意外或事业危机

3.创一代对创二代的财富传承及可能的婚姻风险应对

4.黄昏恋的婚姻风险


本篇将重点说明第一类人群:全职太太。

有一部分我们身边的同事或朋友,女性在生育之前也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之一,但生育后,出于照顾孩子照顾家庭的角度,选择阶段性回归,呆到孩子三岁左右上幼儿园再出来工作,但也有可能在家呆的时间长了,很难再回归职场。

还有一部分人是因为家里不缺她的那份收入,老公的收入足以支撑家庭比较优渥的生活,老公主观意愿或女性主观或被迫放弃事业,回归家庭。

这两类人群的全职太太,在面临可能的婚姻风险时不尽相同。但因身份的转换,容易聚集自己的关注点,在出现婚姻风险时,常处于被动的地位。在离婚之后,要再重回职场,会很困难,未来的生活保障也会有影响。

前面提到的,通常处于家庭经济支柱的一方(多数是男方老公)为避免婚前个人财产、婚内财产混同或离婚时分割财产,会通过各种方式,提前规划保护财产。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就很重要。

《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有详细的约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

1. 婚前个人财产: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但即使是公证后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做合理的规划,也容易与婚内财产混同,或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一方在结婚前个人出资,或父母出资全款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结婚后配偶说房子小了,地段不好了,或等等理由要换房,要把原来的房子卖掉,重新买新房。之前的卖房款做为新房的首付款或部分款项,房产证也可能同时变成了两个人的名字,或者是配偶的名字。或者一方让另一方把房子全部或部分赠给自己,签署赠与协议,并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或变更房产证登记名字,就有可能将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的财产。现金类的资产就更容易混同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经典的案例就是,2015年8月刘强东娶“奶茶妹妹”章泽天前,在同年5月份由京东董事会批准针对刘强东为期10年的薪酬计划。每年只拿1元现金形式底薪(cash salary)和零元现金形式奖金,被授予了涉及26,000,000股京东A级普通股的购买权(行权),涉及股票规模约占京东总股本的0.9%。在该10年期限内,公司不得再向刘强东授予额外股权。

刘强东婚前规划

不过相关报道对于这2600万股的购买权直接解读成婚前财产也是不正确的解读,因为这只是赋予了刘强东购买京东股票的资格,并非财产权利,是或有资产。2018年9月2日,刘强东在美国明尼苏达州因涉嫌侵犯女大学生被捕,涉嫌性侵案,虽然最后被确认无罪,免于诉讼,刘强东的名誉已经严重受损。此案对刘强东以及京东集团的影响都有巨大的负面影响,直接体现在股票市值上。截至12月22日,事件持续三个多月,京东股价从逾30美元跌至20美元,累计跌幅约36%,刘强东的身家也巨额缩水。回到那2600万的行权,举一个极端情况,如果在这十年期间,京东破产倒闭了,但还没来得及行使,那相当于没有这部分婚前资产。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该部分的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权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刘强东可就这部分资产与”奶茶妹妹“再达成一个夫妻财产约定,那就是下一个话题了。

2. 夫妻财产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

就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财产分配达成约定协议。

《婚姻法》第十九条

此约定协议可以在婚前签订,也可在婚后签订。通常在一方要求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时,如果需要另一方放弃未来可能获得的一部分共同财产利益,会协商补偿方案,可以是:现金、房产、黄金、古董、保险或投资理财类建议是综合运用多种资产配置,而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首先说大多数人都很看重的现金,现金并不像它看起来那么安全稳妥,拿在手里就是显性资产,容易被各种惦记,你以为的你的钱不一定是你的,也容易出现许诺的权益到期无法兑现的风险,可能是企业运营出现风险了,对方没能力支付了;也可能是感情出现破裂了,对方不愿意再支付了。容易丧失所有权、控制权、受益权中的的任意一种或是多种权益。现说房产,刘强东在“明尼苏达”丑闻曝光后,“奶茶妹妹”卖掉了在澳大利亚的临海的别墅,据传,这栋别墅是刘强东买给”奶茶妹妹“的。奶茶妹妹这处豪宅最终的出手价格是1350澳元(约合6557万人民币),比起2015年买入的价格,这一次转手至少亏了270万澳元(1311万人民币)。

章泽天低价抛售悉尼豪宅

去年底刘强东代理律师发表声明,这意味着,刘强东将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声明也承认了另外一个事实:刘强东“婚内出轨”,存在“私德问题”。

刘强东代理律师声明

像刘强东这种情况,老公出轨甚至有可能有非婚生子:

1)如果双方因此离婚,容易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虽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但多数全职太太对于老公背叛的事,并不能第一时间知道,等到发现时可能留给他们准备的时间已经很短或已经来不及收集证据了,同时,她们对家庭的资产配置结构,金额可能并不完全清楚,在离婚时多数处于被动地位

2)而如果一旦不幸身故变成遗产,非婚生子将有权益继承遗产,这是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约定,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有些人会说,那就签个婚内忠诚协议啊,但是这个其实并没有确实的法律支撑,仅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相关的条款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如果不是这四种情况之一的(需要举证),在离婚的时候指望通过这个忠诚协议去全数或大比例分割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离婚时双方就忠诚协议达成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且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调解离婚的除外。

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6年的一个离婚诉讼案例,民事判决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905号,


民事判决书

这个案例及到了《婚姻法》中以下相关条例,感兴趣的可自行搜索查看。

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案例具体细节如:夫妻忠诚协议,离婚协议,资产代持(两套房一辆车,男方自称的但未提供证据),男方联合姐姐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妻子财产,男方婚内嫖妓(不承认婚内出轨同居,且女方无证据)等。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老百姓通常的说法,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对于无法举证的,法律也很难予以支持。

婚内协议,不管是财产约定还是离婚协议都是优先于法律的但离婚协议的成立需满足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调解离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以双方协议离婚且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调解离婚为前提。

婚内忠诚协议和离婚协议约定的利益都是或有利益,不一定能落地,做为弱势的一方需要自己早谋划。


保险,做为一种重要的金融配置工具,可以做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但是在规划时,需要注意保单架构的设计

出于对自己和孩子权益的保护,全职太太可以要求老公在婚姻蜜月期,通过保险配置的方式,由丈夫出资,为自己及孩子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年金险产品。这样,未来万一老公变心出轨以至于有了非婚生子,或者是有其它的经营风险或意外发生,全职太太还可能依托保单给自己和孩子谋求尽可能大的持续性的或一次性的权益。当然,考虑到未来可能的离婚风险时会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由父母作为投保人,自己或老公作为被保险人,孩子或自己为受益人。同时,考虑到父母身故的风险,保单可能变成遗产,在投保时可以附加:指定第二投保人协议,或遗嘱指定约定

易佳霖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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