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右派与施米特思想可以分享的东西自然比左派要多一些,首先是对于自由主义政治伦理的批判,而且比左派的理解牵扯的问题要复杂。
2、施特劳斯与施米特共同认为,自由主义政治伦理的大过在于摧毁了世界秩序的意义
3、通过对于《政治的观念》的评注,施特劳斯想完成施米特可能半途而废的自由主义批判,这一分析点是迈雅(Heinrich Meier)的著名研究《施米特、施特劳斯与〈政治的观念〉》(Carl Schmitt, Leo Strauss und “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提出的。
4、施米特并不是施特劳斯那样的彻底反自由主义者。
5、克里斯提的施米特研究《施米特与权威的自由主义》代表了另一种可能会令某些国朝学人兴奋的右派解释取向:施米特是自由主义者──当然要加一个限定,即权威的自由主义。迈雅就没有能够看到,施米特反对的是个人自由主义,而不是「保守的自由主义」。
6、施米特为甚么既批判又维护魏玛宪政?原因在于,施米特关注的重点是国家的自主和同一性,只有加强国家的强权(主权)才能支撑国家的同一和自主。但强国家建构并不意味着取消公民社会的自由。
自主的强国家将通过肯定自由和公民社会而证实自己的强力。
用韦伯(Max Weber)的话说,是「政治成熟的」自由主义
7、施米特在纳粹时期曾使用「权威自由主义」这一述词来概括十九世纪流行的宪政制度,但其用法是否定性的。
8、施米特的真正论敌其实不是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而是非驴非马的自由民主政制,以个人主义和多元主义的自由价值为政制基础,必然削弱国家的治理权威,那里还谈得上决断国家的敌友。对于施米特来说,自由主义既不是政治形式,也不是国家形式,而是一种价值观。
9、通过区分自由与民主,想为稳定同质的政治秩序保留足够的空间
10、无论施米特思想在各个时期有甚么样的变调,保守的自由主义都是其不变的立场。这一立场的要点是元法律观,即法律和宪政的具体秩序形式要有实质的同一价值为基础。
11、克里斯提的解释倒相当符合施米特从韦伯那里承继而来的「政治成熟」,尽管他几乎没有提到韦伯。
哈耶克的主张与施米特在魏玛后期的立场完全一致:把自由主义价值与权威的法治民主论结合起来,施米特协调民主论与权威论的对立、自由主义与全权主义的对立,开启了哈耶克探索的自由市场的社会与权威国家的协调。克里斯提断定,哈耶克实际上受益于施米特甚多,只是他不承认而已。
12、克里斯提的问题意识缩减了施米特思想的深度和幅度。施米特既是现实政治的批评家,也是政治哲学家和法理学家,权威自由主义可能是施米特政治思想的一个局部性的论点,却被克里斯提放大成施米特政治思想的基本和全部关怀所在。
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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